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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丽江古城保护条例听证,代表建议在维护费之外另收古城门票

发稿时间:2017-11-15 14:45:00 来源:@丽江日报 中国青年网

  (二)立法条文的修改建议

  1.第一条中,建议将“真实性”修改为“原真性”。

  2.第一条中,建议将束河古镇、白沙古镇一并纳入。

  3.第二条中,建议增加丽江古城保护范围,按照遗产区、缓冲区、协调区进行分层保护,核心保护区为遗产区。

  4.第三条中,建议修改为:在丽江古城来旅游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及在丽江古城内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保护管理、旅游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本条例。

  5.第八条第八项,建议对表述进行修改。

  6.第八条第九项中,建议将“督促”修改为“协助”。

  7.第九条第三款中,建议将“建筑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修改为“古城建筑防火安全最低保障标准”,要明确经专家评审论证后实施。

  8.建议将第九条第四款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本辖区内的消防站、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消防志愿队伍、组织消防培训,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建议增加“所属村、社区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搞好消防工作”,或者“所属村、社区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9.第九条中,建议增加“古城保护管理机构”。

  10.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建议明确古城内从事经营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

  11.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建议将“相关区县”明确为古城区、玉龙县。

  12.第十三条中,建议下调丽江古城维护费收费标准。

  13.第十三条,建议增设一款:丽江市辖区内及丽江古城保护范围内的酒店、宾馆、客栈、旅行社、散客中心(门店)、景区景点等旅游接待单位和个人,受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委托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

  14.第十三条表述不够全面,应增加征收丽江古城维护费必要性的内容,建议对增加部分表述为:根据维修和维护丽江古城的历史建筑、街巷路面、水体水系、排水排污、古城消防、环卫保洁等基础设施经费投入的实际。

  15.第十四条第一款中“传统建筑形制”的表述太专业,建议改为“传统建筑风格”更通俗易懂。

  16.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七条中,建议增加对古城内“三眼井”保护的内容。

  17.第十四条第六项“原住居民”前增加“本土”。

  18.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建议取消“环境协调区”表述。

  19.第十六条中,“实行逐级保护”调整放在“遗产区、缓冲区和环境协调区”后面。

  20.第十八条中,建议对“特别论证程序”字面进行斟酌和商讨。“原审批机关、原审批程序”中的“原”字删除。

  21.第十八条中,确需调整丽江古城保护规划的,建议将消防部门纳入进来,共同论证探讨。

  22.第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内容表述重复,建议删除。

  23.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建议增加明确关于已有的八项措施和建设规模1000平方米和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建设规模审核验收可操作性进行斟酌和商榷。

  24.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建议将“认可文件”删除。

  25.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中,因古城建筑材料多为木质建议删除“禁止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进行房屋装修”的内容。

  26.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建议在“总体布局”后面增加“规模数量”。第三款中建议修改为:在丽江古城不得修建地下室和地暖供热设备。

  27.第二十四条中,建议将“采用有利于抗震设防的传统建筑工艺”修改为“采取有利于抗震设防的传统建筑工艺和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和装饰”,并将第五款改为强制性条文。

  28.第二十四条中,建议将“改建、新建”修改为“修建”。

  29.第二十四条中,建议增加“经营场所的改建、新建,完工后应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房屋安全检测认定”的内容。

  30.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建议对“地暖供热设施”可不禁止,删除“地暖供热设施”。

  31.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建议删除“修缮”一词。

  32.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建议在“采取”后面增加“挂牌保护、建立档案”修改为:采取挂牌保护、建立档案等相应保护措施。

  33.第二十七条中,建议增加消防取水管理。

  34.第二十七条中,建议将第一款“对已经产生污染的水体进行治理”修改为“对污染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管处罚”,第二款中增加“禁止污染水体”。

  35.第三十一条中,建议增加电力、通讯等其他设施严禁占用古城河道。

  36.第三十一条中,建议增加向消防部门报告,做好应急处置预案。

  37.第三十一条中,“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出施工方案。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议表述为:应该先征求古城管理机构的意见,再到城乡规划部门办理。

  38.第三十三条中,建议引入施工消防安全管理。

  39.第三十四条中,建议将“原煤”修改为“煤或煤制品”。

  40.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公共场所的室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室外、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和排队等候队伍中禁止吸烟”,建议表述为:为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在丽江古城公共场所的室内及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内外区域和排队等候中禁止吸烟。

  41.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建议增加“禁止在古城天井内修建露天楼梯”。

  42.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禁止在丽江古城内安装太阳能”的规定是否与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相悖,建议进行斟酌,是否可以采用与古城环境风貌相协调的方式处理后使用。

  43.第三十七条中,建议将“捕鱼”等内容纳入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中。

  44.第三十九条中,对夜间噪音分贝限制的同时,建议要有时间控制。

  45.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建议增加“环卫、邮政、银行运钞车等车辆”。

  46.第四十条中,建议增加燃气配送车等其他车辆,经公安机关核准允许可进入。

  47.第四十二条,要突出文化,文化传承与发展作为重要条目。建议将“重点发展旅游等相关产业”修改为“重点发展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

  48.第四十三条中,建议将“控制”修改为“规范”。

  49.第四十三条中,建议增加:根据古城环境容量和环境区划,合理安排古城内市场布局,进行数量控制。

  50.第四十五条中,建议增设第二款“严格控制丽江古城内原居住功能的院落向外迁出后改变用途,实行对外出租,进行客栈经营和商业经营的改建、增建”。

  51.第四十六条,建议第一款中“明火使用”修改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第二款中“三合一场所”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客栈就不能具体分开。

  52.第四十七条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建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53.第四十八条中,“擅自拆除”建议表述为:“擅自拆除、改建、增建”。

  54.第五十三条中,建议对“逾期”进行明确界定。

  55.第五十五条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对规定的处罚力度范围进行斟酌。

  56.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建议删除“拒不报告的”。

  57.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对“开展室外活动拒不报告的”,建议限定规模、人数,不要一概而论,容易产生歧义。

  58.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建议在“地方特色”后面增加“的建筑”,在“不可移动的文物”后面增加“地方特色”。

  59.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结构不尽合理,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合并。例如: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难点和热点是“对古城内经营行为的管控问题”,从逻辑框架看对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分散,建议表述为“经营行为管理和保护利用”,突出保护管理的核心。

原标题:新丽江古城保护条例听证,代表建议在维护费之外另收古城门票
责任编辑:孙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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