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听证会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31日上午9:00时,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组织的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听证会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大会议室举行,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和卫功主持会议,介绍核实听证代表身份后宣读了听证会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会上,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和丽萍作为听证决策发言人就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依据及相关情况作了说明。听证代表逐一发言,并向会议提交了书面意见建议。最后,听证决策发言人作了总结和说明,与会听证代表对各自的会议发言做了签字确认。
市纪委派出第八纪工委副书记赵世贤、市人民政府研究和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刘庆锋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监察人,全程监督参与了听证会,对会议的合法性进行了监督和审查,并出具和宣读了两份《监察意见书》。两份《监察意见书》内容如下:
监察意见书(一):经核实,今天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举行的重新制定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听证会,听证代表共21人,其中,大研古城原住居民代表5人,大研古城经营户代表5人,古城区相关职能部门代表6人,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代表3人,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2人。5名听证代表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并书面委托其他人来参会,履行听证代表职责。21名听证代表全部到会,到会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举行听证会的要求,可以举行听证会。
监察意见书(二):2017年10月31日上午9:00时,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举行的重新制定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听证会,经监察,此次会议法律依据准确,会议准备充分,听证流程规范,听证过程符合《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整个会议严格遵守听证会纪律,听证代表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意见和建议,没有退场人员。
四、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会上,21名听证代表对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共提出了47条意见建议、59条立法条文的修改建议。
(一)意见建议
1.建议认真、公平、正确执行重新制定的《条例》。
2.加强保护丽江古城的生态环境和文化遗迹。
3.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中增加了“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丽江市人民政府给与补助”,希望能得到落实。
4.部分条款表述重叠,不够简洁。对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定不够全面,有些应管难管的没有列出,且处罚规定较轻。
5.对古城的保护管理,要把消防安全放在最突出的位置 ,建议把消防作为古城内准营的前置条件,消防不达标就不发放准营许可。
6.丽江古城维护费要征收,但不能仅仅只对游客,对古城内经营的商户也要征收 。因为经营户是在利用古城盈利,并有意无意的消耗古城资源或破坏着古城的风貌。
7.建议对古城的重点保护民居、保护民居、一般民居设定编号认证制度 。
8.取消在古城准营资格的相关规定条款不够,一票否决不够强硬,特别是对改变原有风貌和地域特色不符的修缮应该取消准营。
9.建议增加具有文化内涵项目的条款。
10.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要精益求精,逻辑构建需要加强,建议将第二章和第三章进行揉合。
11.对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文本要把握繁简问题,建议进一步提炼,使之简洁。
12.对准营证制度设立的合法性,以及所设条款需要进一步论证。
13.关于丽江古城维护费,在整个立法问题中最应重视。如何征收、征收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在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中规定及明确不够。建议进一步专门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
14.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建议实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行政执法权下移的政策。
15.建议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多向执法部门和一线工作人员征求意见。
16.建议对丽江古城实行景区门票制度。如一时推不开,对目前征收的丽江古城维护费的收费标准予以下调,征收范围扩大到“束河和白沙”。
17.为了更好的保护古城内的传统商业业态,建议取消目前执行的“准入证”,改为“经营项目审查制度”,审查在先,经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18.第四十六至六十四条都是法律责任的处罚性条款,建议进一步分类明确,对处罚金额的自由裁量权实施要做到公平、公正。
19.建议进一步完善针对丽江古城社区管理的法律条款。
20.建议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总体框架中增加科技手段管理的相关条款。
21.建议对丽江古城内工作人员要加强上岗管理,实行管理信息制度。
22.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古城内经营户自建的消防设施的维护。
23.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是非常必要的,建议向古城内经营户科学征收丽江古城维护费,按照商业繁荣程度进行量化,对古城内经营户收取丽江古城维护费实行分级收费制度。对特色民居及门店、著名商标商户、老字号、诚信经营商户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不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处罚”方面也需要相应规定。对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商户要给予合法主体。要加大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宣传力度。
24.建议加大执法力度,处罚要落到实处。如发现商家污染河道、古井等行为,一经查实,严厉处罚。
25.关于在河道上擅自搭桥的行为,一旦发现要严处,该责令关门就关门。
26.建议及时清除阻碍消防的路基石。
27.发现消防隐患,要现场责令及时整改,不得拖延时间。
28.建议恢复四方街放水冲街习俗,传承纳西传统文化,增强游客体验度。
29.关于古城内经营实行“准入证”,建议对商业经营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统筹规划。
30.要解决商业化过浓的问题,建议非遗项目中增加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支持企业做公益性文化活动,吸引游客参与。
31.对古城内违建并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门店、建筑,建议不仅要罚款,而且要强制性拆除,要求整改恢复原样或与古城风貌相符。
32.建议从古城保护管理资金中适当提高丽江古城内社区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33.第十条第三款能否做得到,资金能不能保障,建议加以斟酌。
34.第十条中最后一段,资金补助怎么界定,怎么补助,市政府按什么比例补助要明确。
35.建议古城内“限制经营”要明确指导性意见,比如限制的数量和内容。
目前古城内“禁止经营的”缺乏“退出机制”,建议制定并执行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机制的责任主体。
37.建议建立和完善古城内规范经营管理的联动机制。
38.建议建立并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39.建议跟进制定对于重新制定的《条例》的实施细则,做到细化、具体化、有操作性。
40.建议向古城内经营户、居民户征收物管费。
41.建议对古城内经营户实行严格的奖惩机制。
42.第三十九条中关于噪音分贝规定与国家执行的标准不一致,建议斟酌。
43.建议对古城内经营户加强经营监管。
44.对第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内容要找准平衡点,做到以遗产保护为主,旅游产业为辅,重点发展文化产业,建议对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进行论证。
45.对第五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参照《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46.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定建议明确执法主体和管理主体的责任。
47.建议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中关于保护规划的审批程序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