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0月31日讯 记者朱宁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船舶吨税法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船舶吨税是针对船舶使用海上航标等助航设施的行为设置的税种。据了解,2011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运行比较平稳,2012年至2016年累计征收吨税224.6亿元(年均近45亿元)。
财政部部长肖捷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稳定,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草案主要规定了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和征收机关,免征吨税情形等主要内容。
草案规定,吨税的征税对象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草案维持了现行的吨税税目税率,税目按船舶净吨位划分为4档,吨税税率根据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长短分别设置,并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其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草案维持了暂行条例关于免税的规定,即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等8类船舶,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免征吨税。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警用船舶免征吨税。
此外,草案还对吨税申报纳税程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