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9月3日消息,“一份清单划清权责,55个部门分领248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省政府26个部门负有151项监管职责。”9月3日,河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的发布实施,将推动河北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大合唱”局面,逐步构建起河北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新体制。
8月28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规定》),在《责任规定》的基础上,河北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省政府相关部门责任进一步细化,编制了《河北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建立河北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
生态环境保护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和领域众多,加上河北生态环境保护任务重、压力大,更需要协调各方面力量合力攻坚。《责任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权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直驻冀单位、金融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55个部门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责任条款共计248项。《责任规定》将全要素、全过程的环保责任悉数分解到了具体部门,防止出现责任真空。
在具体职责上,河北规定了248项责任,占据了《责任规定》80%以上的篇幅,可以说职责更细、更明确。记者从《责任规定》中看到,环保部门负有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等15项责任,发展和改革部门负有牵头拟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并开展评价考核等10项责任,公安部门负有侦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等8项责任。
涉及55个部门,细化248项责任,据了解,这是目前我国已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中,涉及部门最多、范围最广,职责划分最细的一份《责任规定》。与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的省份相比,河北责任主体突出或增加了审判、检察机关的环保工作职责,“这些规定将推动河北加快构建环境保护治理体系,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污,加快环境质量改善。”
在全面分解责任的同时,河北还突出重点,对担负主要环保责任的部门进一步划清了权力和责任,在《责任清单》中,详细列出了河北省政府26个相关部门的151项监管职责,夯实了每一条监管职责和边界职责,避免出现“九龙治水”和责任盲区。
比如在秸秆焚烧管控中,原来是农业、环保等多部门都有参与,此次河北在《责任清单》中进一步厘清责任,河北省农业厅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监管事项之一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之一为,造成露天焚烧秸秆且后果严重的。
“《责任规定》的出台,细化、厘清了责任边界,在河北生态环境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的实施将推动河北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的环境保护管理新体制。”河北省环保厅负责人表示。
实行“谁决策、谁负责”终身追究制度
系统完整、边界清晰的《责任规定》是河北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生态环境监督问责的依据。
河北《责任规定》第一章第二条即明确提出,河北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权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河北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终身追责。
“权有大小,责亦有大小”,河北《责任规定》坚持权责一致来进行督导问责。河北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在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中,河北强化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
此外,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落实中,《责任清单》对26个部门的151个监管职责,逐项列出了追责、问责的情形。比如河北省环保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管事项有三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有三种,分别为: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出现以上三种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后,将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每一条追责、问责情形都是我们反复征求意见后确定的。《责任规定》从研究到出台历时10个月,先后三次征求各市政府和所有相关部门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意见。共收集汇总意见400余条,数易其稿,最终在7月28日,河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河北省环保厅负责人介绍说,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视为河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并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名义印发。
据了解,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河北省委书记、省长任双主任,是河北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责任规定》是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以来,印发的“1号文件”。
在建立问责制度的同时,《责任规定》还提出以此为标准,建立考核与奖惩制度。《责任规定》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此外,《责任规定》还明确,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约谈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对发生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案件的地区,应实施挂牌督办。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逐步完善“督政”体制机制 责任清单要管用,关键是抓好责任的落实和督导,做到事中有督导、事后有问责,切实推动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落地生效,推动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按照巡查、驻点相结合方式,河北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逐步建立起“督政”的体制机制。
2016年初,河北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出台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将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明确两年对辖区的城市督察一遍。在完成对衡水、秦皇岛、定州等7市督察任务后,近期,河北省委、省政府6个环保督察组对承德、张家口、保定、唐山、邢台、邯郸等6个城市完成了环保督察工作,实现了省级环保督察的全覆盖,有力推动了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在建立省级环保督察制度的基础上,河北还结合省以下环保垂管改革,建立起了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跨区域设置6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驻市开展环境监察工作。
河北各监察专员办将依据《责任清单》,通过走访调研、受理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监督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监控推进进程,监察责任落实。对监察发现的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移交移送、追责问责等措施,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