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健)最高法院昨天通报,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机制等三大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对“僵尸企业”要果断通过破产清算。
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介绍,“僵尸企业”是指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法院系统首先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坚持以市场化和国家产业发展为导向,在对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的功能,对于能够救治的困境企业尽量挽救;对于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更多风险和危机。
同时,建立司法与行政统一协调机制。推动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法院、政府等部门相互配合的机制,统筹破产相关工作,一体解决破产工作指导、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机制。注重协调好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关系,依法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