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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贪690万玩网游 一审获刑18年二审改判13年

发稿时间:2017-07-20 05:22:24 来源: 观海解局 中国青年网

(丁鑫二审判决书)

  (丁鑫二审判决书)

  看法新闻记者从丁鑫的判决书上看到,2010年至2013年间,丁鑫在武进区城管局发放施工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武进区城管局所有广告牌租赁、与广告公司结算广告业务费过程中,共有26次通过广告公司虚开广告业务发票、收不入账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221.66256万元。

  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丁鑫担任武进区城管局广告科科长期间,以个人借款、科室费用等名义,多次向开元广告公司负责人唐某、海泰广告公司负责人周某甲、一舟广告公司负责人冒某等人索贿,共计人民币456.2209万元。其中先后10次向某广告公司老板吴某索取贿赂47万元,5次向另一广告公司老板刘某索取贿赂23万元……

  其中丁鑫曾在办公室中将一笔20万元的现金收下。2012年上半年,丁鑫以武进城管局局领导要冲费用的名义,要求海泰广告公司负责人周某甲为其虚开发票至武进城管局账户结算。2012年4月17日,丁鑫安排陈某甲办理了该经营部到正源公司财务上结算的手续,周某甲从正源公司结算到20万元。2012年4月20日,周某甲将20万元现金在丁鑫办公室中将钱交给丁鑫。

  二审时18年改判为13年

  2014年1月6日,武进区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丁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常州市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案件审查期间,他拒不认罪,且借毒瘾发作装疯卖傻,使案件侦查遭遇瓶颈。但侦查人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碎片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使该案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武进区检察院对丁鑫提起公诉。

  2015年6月26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丁鑫共同及单独贪污公款240.69万元,个人实得221.66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查清其受贿所得赃款456.22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原标题:科长贪690万玩网游 一审获刑18年二审改判13年
责任编辑:李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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