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法启动了立法,6月15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比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监督方面增加了社会监督的规定,明确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主动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立法目的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是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它被学者称为一部“古董级”的法规。
1996年和2012年,刑诉法曾经历两次修改,但作为与其配套实施的法规,《看守所条例》未作修改,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条例中仍将在押人员称为“人犯”。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曾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看守所法立法是为了解决现行条例与立法法有悖的困境。
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并明确禁止授权国务院立法。看守所作为执行拘留和逮捕的场所,按照立法法规定,对其规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这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看守所,羁押,警戒、看守,管理,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
相比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立法目的中。此外,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看守所隶属关系上,征求意见稿保留现行条例规定,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监督一章,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看守所的收押、换押,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排讯问、提解、律师会见等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看守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看守所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纠正并告知人民检察院纠正结果;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