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卢氏县农民秦某,忙完农活,顺手采摘了自家田头附近几株疑似兰草的“野草”。后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林业司法鉴定,所采之物,是3株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秦某被行拘一周,后又被立案起诉获刑,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3000元。
从网民反馈和人情常理看,“误采名花”似乎比“掏鸟贩售”的更冤。哪怕你是所谓动物保护的“法盲”,相信只要看过《无人区》,也大致了解鹰隼的价值。剧中都是走私至中东,贵族玩物。盗捕一只隼,搭上几条命。而你却很难判断自家田间地头,几株疑似兰花的野花,会是重点保护植物,误采还会被判刑。
所谓同理心,就是设身处地,将心比心,推此及彼,常识判断。而从主观故意角度,掏鸟案,不管当事人如何声称不识鸟不懂法,但至少有交易事实。目的性强,且有获利行为。而田头采花获刑,则更像是跟帖说的“钓鱼执法”。既然是重点保护植物,林业等相关部门,是否也有相应警示告知义务?哪怕竖个牌,提示一下,也算尽了保护之责。若全无警示,只有判刑,显然于理有亏。
就如前述,如果说会动的保护动物不好圈定告示范围,那辖区稀有保护植物,相关部门总该尽到普查和普法的两个义务吧?重点区域,设立标识,警示于前,才好惩治于后,所谓“勿谓言之不预也”。判三缓三,这个缓刑不知是否有告知不及时、普法有欠缺这个考量在内。
这种极端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案例,在案发获刑后,公众才在新闻和司法通稿中“被动普法”,而且每每透着想不通,评论里仅是揶揄嘲讽。这种普法效果之差和成本之高,是相关从业者必须反思的。 原载于《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