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林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认定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裴乐艳: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如果是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损失金额不大,双方可自行协商,如果能达成和解,尽量签好书面和解(调解)协议。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
如果人身伤害较重、财产损失较大,建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势情况、财产损失情况明确后,再协商赔偿事宜。
当事各方对事故善后、赔偿问题能达成协议,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事由而订立和解协议的,可认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如果赔偿义务方不遵守协议,未依约履行赔偿义务,受害方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义务方履行协议,法院往往会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赔偿义务方依约履行赔偿义务。
如果赔偿义务方已经按协议支付赔偿款,受害方对赔偿约定的赔偿事项、金额反悔,不能提出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双方签赔偿协议时,受害方的人身伤害伤情不明确,比如存在隐性的严重伤害未预计、是否构成残疾以及残疾等级问题,存在重大误解,在和解协议签署并履行后,受害方又以伤势及财产损害超出预期、赔偿数额过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起诉到法院并相应举证的,法院可能会认定协议可以撤销,并判令加害方承担协议范围外、法院依法认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