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言论自由应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边界
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微信已成为大众常用的社交工具,微信上的各式自媒体每天都发出海量信息,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有部分自媒体成为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放大器”,部分公众号只图转发内容“吸引眼球”,而不核实转发内容是否真实,最终造成不良后果。
据重庆五中院二审法官胡智勇介绍,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公众有权对社会现象进行评论。但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他人商业秘密。不得发表有损国家的言论,不得发布、传播不实言论,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他人名誉,侵犯他人人格权利。本案中,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针对“康师傅”发布的言论中,“为日本购中国钓鱼岛捐三亿日元、”“实际早就由日本朝日啤酒收购控股”等属于事实性描述。但该陈述并无客观证据证实,也并非获悉于正规公共媒体的正式报道,其来源仅仅是不负责任的传言。基于国家间历史与现实争端,该误导性描述将引起不明真相的民众对有关企业产生极大的负面评价。在此基础上该微信中还使用了贬低性评价和煽动性语言,对相关企业的名誉、商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必定影响其经营,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公众号绝非没有边界不受任何限制,法律、道德为其“自由空间”早就定了“度”,随心所欲超出法律、道德的底限就可能引发纠纷。正如公民有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一样,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得影响国家、社会和其他人的正当权利一样,微信公众号具有的表达自由绝非法外之地不受任何限制,守法才有微信公众号受到法律保障的自由。
法官建议,网络维权需要学会固定证据,以证据来锁定违法行为事实。作为网络侵权的受害人,在遭遇网络侵权后,受害人要第一时间采取办法固定证据,必要时请求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其真实性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该类证据效力较高。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以便于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