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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市拟刑案认罪认罚从宽 研究避免花钱减刑买刑

发稿时间:2016-08-30 07:09:25 来源: 新京报 中国青年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检、最高法提请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最高检、最高法提出,拟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地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限两年。

  18个试点城市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这18市同时也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地区。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试点期限两年,现已到期。

  “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先行探索”,受最高检委托,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法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两年的试点改革经验表明,速裁程序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可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适用“从宽处罚”有4前提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草案系在该背景下制定,草案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也就是说,适用“从宽处罚”的案件应符合四个前提条件: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明确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

  与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相比,草案明确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做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对于上述规定,周强强调,要求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是设置了一道严格监督程序,“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也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总之,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最终审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没有变化。”

  “三年以下徒刑”可适用速裁

  此前的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在此基础上,草案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至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案件,则适用简易程序。

  周强解释说,根据各地的普遍要求,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以便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 解读

  周强: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

  周强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原则,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确定、充分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在办理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时更是如此”,周强说,为适应证据高标准的要求,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依据草案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从轻处罚,即使处罚后发现漏罪仍可以追诉,有利于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

  周强表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也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办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原标题:18市拟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
责任编辑:杨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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