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丰泽区政府不可能为债务兜底
根据丰泽区政府的回复,中鼎发展是中鼎科技的唯一股东。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中鼎科技又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中鼎发展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话,那么中鼎发展对中鼎科技的P2P网贷违约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记者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中鼎发展和中鼎融资的法人代表都是“林安庆”。同时,中鼎融资是占股35%的国资控股,其他部分自然人股东同时也是中鼎发展的股东。也就是说,这三家公司只有中鼎融资才是真正的“国资”背景公司。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告诉记者,中鼎发展通过投资中鼎融资,其全资子公司中鼎科技就对外宣称有政府背景,并以此作为吸引网民投资其P2P网贷项目。该法律人士表示,如果能证实这一情况,那么中鼎科技就涉嫌虚假宣传。
该法律人士还表示,尽管中鼎融资和中鼎发展是同一法人代表,但这并不代表中鼎发展的问题跟中鼎融资有关。对于中鼎科技出现的债务问题,中鼎融资没有任何责任。换言之,丰泽区政府不可能为中鼎在线P2P网贷项目的债务兜底。
中鼎科技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为何中鼎发展和中鼎融资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中鼎在线P2P网贷项目问题能否顺利解决?东南网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