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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结果为何是"废纸"?只因这是一场违反国际法的闹剧

发稿时间:2016-07-12 10:58:00 来源: 澎湃新闻 中国青年网 我要评论

  常设仲裁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宣布,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将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仲裁庭”无视中国政府针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一贯立场和反对态度,强行推进仲裁程序并将作出最终裁决,无论其最终裁决的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国政府不予承认,也不会执行。因为它是无效的。

   “仲裁庭”对南海仲裁案作出最终裁决的无效性,具体体现在中国政府的立场上,即“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必须予以尊重。

  南海仲裁案违反“国家同意原则”

  菲律宾无视中国政府反对仲裁立场执意推进仲裁,违反仲裁的国家同意原则。

   自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以来,中国政府一贯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并多次重申,包括于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拒绝并反对仲裁;于2014年12月7日发布《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阐明了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法理依据;2015年10月30日,外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声明》指出“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国没有拘束力。

  所以,菲律宾和“仲裁庭”无视中国的立场和态度,执意推进并作出裁决,违反仲裁基础的国家同意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决对中国无效。

  “仲裁庭”对中菲争端无管辖权

  菲律宾提起的仲裁事项并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内容,“仲裁庭”无管辖权。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8条的规定,依第287条建立的法院或法庭,对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应具有管辖权。在此,法庭(仲裁庭)对仲裁事项具有管辖权的要件为两个方面:一是须为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事项;二是双方对此存在真实或同一的争端。

  从菲律宾提起的15项仲裁事项看,它们并不是针对《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事项,因为中国政府鉴于各种原因从未明确南海断续线的性质,也没有明确历史性权利的内涵,更没有宣布中国在南沙、中沙群岛内占据的岛礁的法律地位或属性,因而中国在南海主张的海洋权利范围不明,同时,中国在南海的执法活动是否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以及是否合法等问题,均与南沙的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关联,所以它们都不是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事项,“仲裁庭”对此无管辖权。

  既无管辖权,“仲裁庭”自然无权受理此案

  菲律宾提起仲裁前既没有用尽双方协议解决的方法,违反“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没有充分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所以“仲裁庭”无权受理此案件。

   尽管菲律宾依据《公约》第287条及其附件七的规定,具有提起仲裁的资格。但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受到多种限制,包括是否用尽了双方协议选择的解决方法(《公约》第281条、第282条),是否充分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公约》第283条),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中国已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声明的排除性事项(《公约》第298条)等。

原标题:南海仲裁结果为何是“废纸”?只因这是一场违反国际法的闹剧
责任编辑:李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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