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侦监科长余小平的仕途,近日遇到了阻碍。
4月25日,姜堰区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职公示信息。其中,余小平拟任姜堰区检察院开发区检察室主任,升任副科级。但该任职公示发布后,遭到质疑。
两名不同人士向澎湃新闻实名举报称,余小平在姜堰检察院任职期间,曾经手制造过至少两起冤假错案,致两人蒙受不白之冤。
姜堰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科长翟勇向澎湃新闻记者证实,他们已经收到关于举报余小平业务水平不足的材料,已经上报给组织部领导,有关领导将在认真研究材料和多方了解情况后,来认定该干部是否能胜任新职位。


潘惠文案国家赔偿决定书。
案件当事人的不满
近日,上海市民潘惠文向澎湃新闻反映称,他注意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一名当年让他“蒙冤”的检察院干部如今要“升官”了,让他感到非常费解。
潘惠文说,这名干部名叫余小平,目前担任姜堰区检察院侦监科长,拟任姜堰区检察院开发区检察室主任,公示期为4月26日至5月3日。
潘惠文表示,他非常不认可余小平的业务水平,当年曾让他蒙受不白之冤。
据潘惠文提供的相关判决书,原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惠文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4月25日被天津公安抓获,同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转泰州市看守所羁押,6月3日被批准逮捕。
2010年2月,姜堰市(现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潘惠文在承包某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将上百万材料款、租赁款非法占有。
同年7月,泰州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潘惠文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没收财产27.5万元。
此后,潘惠文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9月,泰州中院将此案发回姜堰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3日,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决潘惠文无罪,当庭释放,一次性赔偿潘惠文各项损失30万元。姜堰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潘惠文的行为构成职务犯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潘惠文称,时任姜堰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的余小平,间接制造了他的冤假错案。“虽然他不是我案子的公诉人,但他这公诉科长是怎么当的?”恢复自由身后,潘惠文曾要求相关部门对余小平本人进行追责,但没有下文。
据潘惠文提供的一份答复笔录,2013年9月,潘惠文曾到江苏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文件显示,余小平和李建忠出面接待。
潘惠文提出,他当年被公诉时遭到了诬陷,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检察院答复称,虽然潘惠文的案件经过中院发回重审后作出无罪判决,但“不是说事实不存在,只是法院对案件的认识和定性是有争议的”,所以潘惠文不存在被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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