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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确土地使用权续期

发稿时间:2016-04-20 15:01:11 来源: 新华网 中国青年网 我要评论

  深圳官方微博昨晚发文称,1995年9月18日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补交地价。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解读

  1

  使用年限更改

  最高为70年

  1995年9月18日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补交地价。

  199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规定:凡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在1995年9月18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2

  原土地使用权

  最短仅20年

  1982年,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这与国家规定的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不同,这也是深圳市目前已经到期土地需要续期的主要原因。

  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条例明确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

  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11条:“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3

  曾规定续期需补交

  基准地价35%

  随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年的陆续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

  为妥善解决该问题,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发布施行。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所谓基准地价,是各种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是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的反映。简单来说,基准地价就是土地的初始价,即土地在完成拆迁、平整等一级开发后,政府确定的平均价格。

  目前深圳的基准地价最新版本为2013年公布,各区不同。例如福田区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最高为5317元/平方米,最低为1356元/平方米;罗湖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最高为4582元/平方米,最低为1239元/平方米。

  综合《深圳晚报》 程安逸

原标题:深圳明确土地使用权续期
责任编辑:hn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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