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翰露
一听说“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开始,就有朋友忙不迭地抱怨:“我觉得最应该管的是右转弯车辆妨碍行人过马路!”补充一句,这位朋友不开车,平时出行以“地铁+步行”为主。
听闻此言,另一位开车的朋友蹙起了眉头:“不是规定右转弯不看灯,都可以转的吗?行人那么多,我一直过不去怎么办?”
这个矛盾并不难解决:开车的朋友错了。根据去年最新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在道路通行时享有极高级别的路权。具体表现为: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等指挥的地方,机动车须让行人先行;机动车遇到人行横道应减速,如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应让行。
都考过交规,但这些“规矩”在实际驾驶时,特别是在道路拥堵时,往往被驾驶员朋友们有意无意地忘记了。记分也好,罚款也好,甚至扣满12分“回炉重造”也好,忘记了这些“规矩”的驾驶员,最该补的实际上是“权责意识”这一课。
什么是机动车驾驶员的“权责意识”?说起来并不复杂。须知,城市道路是一种公共产品,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的权利并非“天生就有”,而是需要驾驶员负起相应的责任,也就是“权责对等”。说得具体一点,机动车驾驶员要在取得一定的资格(考取驾驶证)后才拥有上路行驶的权利。“考取驾驶证”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资格考试,它意味着驾驶员本人是知晓、认可、并许诺执行道路交通法规中的种种规定的。这就是“责任”。
很明显,从这个角度去理解,机动车驾驶员在路上“肆无忌惮”,认为自己“技术过硬”就可以“横行霸道”,随意并线、随意“加塞”、不让行人……如此种种,都不符合“权责对等”的原则,也都是没有“权责意识”的表现。技术再好、车子再高级,那一张驾驶证,也算是白考了。
反过来,行人有没有应该要负的责任呢?也有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路边行走;过马路时,有交通信号灯的要根据信号灯指示通行。这就意味着,行人也不能因为在道路交通上享有最高级的优先权,就“为所欲为”;闯红灯、乱穿马路,绝对不是什么“我弱我有理”,而同样是缺乏权责意识的表现。
讲到这里,可能开车朋友还是会有点不服气。“有时候人太多,右转弯一直过不去,不是人为造成了交通拥堵?”可以理解,在“行人享有最高路权”意识强烈的欧美,不少驾驶员只要看到人就会停下来,但这多半发生在人口稀疏的地区;在上海要实现这一点的确不易。
但这并不能成为淡漠甚至废弃“权责意识”的理由。事实上,上海这样人口密度极高的特大城市在全球还罕有先例,许多公共原则的落实,需要公共产品提供者一再地打磨细节。就拿“右转弯”来说,为了提高通行效率,默认原则是右转弯无须信号灯——但在繁华闹市,要么人流停不下来,要么车流停不下来,这反而降低了效率。这个时候,交通管理部门就应该考虑作出调整了。事实上,目前上海已经有不少路口设置了右转弯信号灯。
在交通大整治的过程中,类似“右转弯不让行人”的问题,还会不断暴露。没有信号灯的横道线前减速了吗?不可驶入的区域堵车时空出来了吗?不能停车的地方避开了吗?牢记这些规则,表面上看是为了防止扣分罚款,本质上则是机动车驾驶员个人权责意识的体现,是在享用道路通行权利时,对等承担的一种责任。
也只有真正在每个人心中树立起了这样的权责意识,“整治”才算是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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