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24日电(赵青)今天,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和《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的决定。
据了解,修改后的《选举法》增加规定,公民参加选举不得接受境外任何形式的资助,并明确了违反后果。
具体表述为:公民参加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经选举委员会确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