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网北京3月20日电(记者 李盈盈)全国两会落下帷幕,有关两会的热点议题余温仍在。校园暴力,青少年犯罪在此期间引起代表委员的强烈关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国家话剧院一级演员刘晓翠在谈到校园暴力事件时认为,“对于触犯刑法、性质恶劣并达到一定后果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否低于14周岁,都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打开搜索框,竟然有7000多条关于校园暴力的视频。”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一级演员巩汉林说:“这些孩子年龄都不大,但是仗着未成年人身份就可以逍遥法外,这个是我最气不过的!”
图片来自网络。
就在去年年底,河北蔚县一个8岁孩子因为没交“保护费”,被11名未成年人殴打致死。当地刑警队同志说,按照现行法律,这11名少年未满14岁,全部不承担刑事责任,做完笔录就让他们都回家了。“为啥刑法保护的是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而不是我的孩子?”受害者的父亲愤怒地问。
据蔚县刑警大队侦查,事发当日,11岁的东东(化名)等11名涉案少年在玩耍时,无故萌生了殴打他人的想法,于是四处寻找殴打对象。发现明明(化名)后,便强行将其拉走,11名孩子对他拳打脚踢。两天后明明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身亡。
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要不要接受法律制裁?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明确指出,“要通过修法、释法,让恶意造成重大伤害的欺凌者,受到纪律、法规、法律的惩治,担负起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
“可以考虑将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适当提前,英国早已将10岁定为刑事责任年龄。”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教科院副院长胡卫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表示,修改《刑法》,降低刑罚年龄是趋势。
总理亲自为教育加上“安全栓”
“从家庭到学校,从政府到社会,都要为孩子们的安全健康、成长成才担起责任。”这是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教育的最后一句话。对于其中的表述,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向记者透露了一个不为人知的细节,“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安全’二字是李克强总理亲自加上的,可见在他的心目中学生的安全多么重要。”
“免罪金牌”间接纵容了犯罪?
2016年1月18日,广州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一名11岁的女孩在中午上学途中被一名19岁的男子性侵后杀害。
据警方核查,嫌疑人韦某堂于2015年11月刚刚被减刑释放。2011年,韦某堂在家乡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罗播乡凤镇村满塘屯持刀伤害女童(小梅)被判6年;2010年,韦某堂掐死同村一名4岁男孩(小欢),但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据统计,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而且呈现出严重的低龄化趋势,犯罪手段也呈现成人化和暴力化倾向。
目前,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如此看来,不满14岁就是“免罪金牌”。
实施暴力犯罪的青少年知道不满14岁免罪吗?
2015年10月,湖南邵东县三名未成年人蓄谋抢劫并杀害了一名女教师。落网后的三人表示,他们知道未满14岁时杀人不会坐牢,所以敢“大干一场”。
据媒体报道,2004年,黑龙江省通河县13岁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女孩明芳,“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赵力宝很快被无罪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要求赔偿,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不想赔偿的赵力宝想着上次犯事都没啥事,杀人也不会坐牢,于是闯入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她的母宋惠丽残忍杀害。由于案发时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赵力宝被劳教1年零6个月后再次释放。
法律的宽恕为什么没有阻止他们的暴力行为,反而愈演愈烈?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康丽颖说:“我在做少年犯访谈时,了解到多数少年犯很清楚14岁前犯罪不会被判刑。让我感到恐惧的是这些犯罪的少年并不是不知法,而是他们深知法律的空隙。”
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趋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刘晓翠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一部好的法律应该保护的是大多数遵纪守法的未成年人,而不是少数违法乱纪的未成年人。”
刘晓翠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修改现有法律中不适宜的条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表示,在现行《刑法》没有修订之前,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但是,可以对他们进行少年管教或者采取其他的不属于刑事处罚的措施。而且,他们的监护人必须要对他们这种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开始于1979年我国首部《刑法》,迄今已沿用37年。
袁贵仁部长表示,要通过修法、释法,让恶意造成重大伤害的欺凌者,受到纪律、法规、法律的惩治。
“学界也有讨论,因为现在人的发育比较早,与30年前相比,十四岁孩子的认知也大大提前,所以承担刑事的年龄可以适当降低到十二岁,这都是可以研究的问题。”薛军认为,“各国的情况不一样,中国地域差距也很大,南北相距几千公里,个人的发育和城乡教育水准也不一致,所以刑责年龄不好一概而论。”
两会代表委员谈到轰动社会的邵阳杀师案时,仍然心有余悸。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语言大学教授石定果在回答媒体采访时表示,应在法律方面对此类行为加以严惩。石定果建议,“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处理方法,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严重犯罪的青少年,对他们的监护人一并连带处罚。
“我们对暴力的严重性缺乏认识,欧美有些国家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2岁,有的是10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陆士桢说。
比如,英国的要求是10岁,超过10岁,只要是恶意犯罪,犯杀人强奸这类的重罪,可能面临长达10多年的刑期。10岁以下的儿童触犯刑法,也会遭到一些行政方面的处罚,家长也会跟着受罚。
“总的来讲,刑事责任年龄要往前提,这是个趋势。要么就更有弹性一些,让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也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根据法定情形采取减刑措施。”薛军补充道,“关键是要修改《刑法》。”
惩治罪行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可收容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虽然不承担刑责,但性质恶劣,法律不能无所作为,否则等于纵容。”一位多年从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业内专家说。
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受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就在不满十六周岁的范围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田宏杰曾表示,下列两种情形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收容教养,一种是罪犯所实施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群众强烈要求对其收容教养的;另一种是,无人管教的或者行为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确实管教不了的,可以收容教养。
“必须加强社会的法制教育,并对他们的父母进行训诫和强制教育,并处以行政处罚,限制其人身自由也不失为一种处罚手段。”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专家补充道。
完善矫治制度 架起预防和惩治的桥梁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表示,未成年人发生恶劣的暴力事件,主要是他们在家庭中缺少有效的管教,在学校中被认为是问题孩子。
在张雪梅看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中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是,如果未成年人从小沾染了不良行为,又得不到有效的干预和矫治,他的不良行为会严重化,甚至滑向犯罪的边界。
张雪梅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与惩戒恶性犯罪并不矛盾。”
“但是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来说,在预防和惩治之间,我们缺少一种衔接性的矫治制度。”张雪梅告诉记者,“拉低刑事责任年龄,还需要有一整套的预防干预和惩治的制度。”
如果我们没有预防措施,一部分未成年人有了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年龄偏小的孩子有了暴力行为,就没有办法去干预和矫治。
不论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也不论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干预预防的矫治和惩治制度应该是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