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某信用合作社利用格式合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案
2015年初,阿勒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哈巴河县某信用合作社在其经营的部分个人贷款业务中涉嫌合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信用合作社要求借款人签订由其提供统一格式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依据该《合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将本属于自己承担的房屋抵押登记费、房屋评估费转嫁给借款人。
工商机关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工商总局对银行转嫁责任侵害借款人权益节省的成本费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问题的答复意见》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案
2015年10月,伊犁州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伊犁某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购买轿车时,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某保险公司的保险,遂立案调查。
经查,消费者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车辆购买手续过程中,必须签订车辆按揭须知合同格式条款和收取消费者2000元的续保押金后,在其指定的入驻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若不在指定的保险公司交纳保费,公司就不退2000元的续保押金。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伊犁州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农畜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违法销售种子案
2015年5月15日,昌吉市佃坝镇西沟村二区多名农民消费者投诉,称昌吉市某农畜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经营未经品种审定通过的食用向日葵种子“新启源5号”田间出苗率不好,面积为1050亩。昌吉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遂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到田间现场勘验,发现田间出苗率在40%-80% ,仓库内还有剩余“新启源5号”食用向日葵杂交种子。该合作社经营未经品种审定通过的食用向日葵种子“新启源5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昌吉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主持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农民的种子款全部免除,并补偿农民281800元。
案例九:某农机公司大马力农机质量纠纷案
2015年2月,消费者胡某在额敏县某农机公司以9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台某品牌的大马力拖拉机和配套的农机具。4月初交付使用后发现拖拉机在工作时出现发动机高温故障,随即向农机公司反映。该公司先后四次派人对拖拉机维修,仍无法排除上述故障,消费者胡某以耽误耕种为由提出了退货和损失赔偿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胡某遂向额敏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额敏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调解,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新的大马力拖拉机,同时让利1万元,消费者胡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十:某卤制品店食品质量纠纷案
2015年7月,消费者郑先生在某卤制品店购买了一只卤鸡,回家食用时发现该卤鸡的眼部有虫卵,要求商家解决未果而发生纠纷,随即诉至独山子区消费者协会。
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只卤鸡的眼部确实有虫卵。独山子区消协工作人员约请双方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郑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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