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荆门3月1日电 2015年,各类“奇葩证明”引热议,公安部出台规定,18类奇葩证明公安机关不再开具,半年过去了,我们是否真正向“奇葩证明”说再见了呢?记者近日探访了荆门公安机关。
拒向个人开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长遭投诉
近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公安局拾回桥派出所所长王勇碰上了一件烦心事:因为未给一名群众出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而被投诉到市公安局局长信箱,几经周折,才解决问题。
2016年2月17日上午,唐先生到拾回桥派出所,要求出具其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并提供一份盖有临海市某单位印章的调查函。唐先生现年31岁,称其在浙江工作,单位要发展其为预备党员,需要其户口所在地出具一份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派出所长王勇出示相关文件并向唐先生解释,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公安部已明确“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的十八种证明”中包含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单位出面,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没有拿到证明,当日,唐先生通过平安荆门网向“荆门市公安局局长信箱”写信投诉所长王勇“恣意胡为,以权代法、刁难群众”。
收到荆门市公安局局长信箱办理件后,王勇联系上唐先生,并与其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唐先生最终对公安部关于对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的新规定表示理解。王勇同时告知唐某解决问题的方法,电话联系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由调查单位发公函到拾回桥派出所调取,待派出所接到公函与该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核实后出具证明,邮寄回调查单位。当事人对该办法表示满意,并表示之前因其脾气性格暴躁误解了民警,向市公安局局长信箱申请撤回投诉。
受到误解和投诉,王勇表示很无奈,出具“经查询,唐某在我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这一证明,或许能让唐先生解燃眉之急。其实,唐先生在外读大学,在外工作,只是户口一直落在原籍,其现实表现公安机关也只能查询网上记录而已。
王勇告诉记者,虽然明确了不能开具的证明种类,但仍有一些单位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公安机关常常面临“两难”。不开,群众不高兴;开了,违反原则,担当风险。
面对群众,民警仍有推不掉的“责任”
2015年,公安部出台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不再出具18种证明,基层公安窗口终于拿到了“尚方宝剑”,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仍然有着推不掉的“责任”。
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泉口派出所户籍民警张欣感触颇深。公安部出台政策后,以前困扰窗口民警的办理健在证明、死亡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等情况大幅减少。然而,要求出具“同一人”的证明仍居高不下。例如,学校发的毕业证与身份证姓名、出生日期不符,教育部门认证学历时要求出具证明。发证的和认证的均属教育部门,当事人又没有在公安机关办理过姓名、年龄变更,为了解决问题,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在户口簿上加上“曾用名”等,出具证明。
沙洋县公安局人口管理中队中队长李正芳也仍然常常被要求出“同一人”证明,群众到银行取款,单据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银行仍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为此,她专门与某银行负责人联系,建议银行从存款原始记录上入手找依据,没想到,遭到了银行的反对。银行认为,人口信息是公安机关管的,这个责任该公安担。李正芳只有苦笑了“咱公安机关是万能的!”
其实,不同的两个姓名,户口簿上没有登记,公安机关又如何能证明是否属于同一人呢?公安机关有拒绝开具证明的权利,但不出具证明,群众就不能办事。
在工作中,基层民警出具公安部的规定时,群众曾经这样问民警:“你们公安局说不应该出证明,单位说没有公安局的证明事情就办不成,我们老百姓怎么办?”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基层窗口民警往往有口莫辩。
2016年2月19日,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政放权,大道至简,需要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规定,更需要各部门统一协调,后续衔接,统筹落实,共同将群众的利益,将便民利民放在首位,全力推进。(韩红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