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邵女士报名参加了旅行社赴泰的旅游团,该旅行团的出境游保证金以金融押金方式支付,即旅客支付旅行社一定数额押金后,便可享受泰国五晚六天仅2000元的低价团费。旅行社则承诺一定期限后保证金全数归还。去年3月,因押金50万并未如期归还,邵女士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旅行社归还欠款。由于在办案中,法院发现出境游保证金在收取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向国家旅游局发出司法建议,近日国家旅游局出台通知,规定出境游保证金一律以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
事件
押金50万并未如期归还
2015年3月,市民邵女士因旅游保证金一事起诉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邵女士诉称,2014年11月,她代表10名消费者与中国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邵女士等10人参加泰国一地五晚六天旅行,出行时间为2014年12月,此合同以金融“存款惠游”模式收客,即10名游客需支付旅行社金融押金50万元,钱款交付后享受旅游优惠,每人的团费仅需2000元。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金融押金50万元于2015年2月全额退还至客户指定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拖欠扣款,保本无息。
中国旅行社工作人员毕先生为邵女士办理了相关手续,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分别加盖了中国旅行社各种专用章,毕先生在签约代表处签名。合同签订当日及次日,邵女士向毕先生账户转账共计50万元。此后,邵女士等人如期出行。旅行结束后,因中国旅行社未依约如期退还金融押金,2015年3月,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旅游金融押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中国旅行社辩称,该公司员工毕先生系自行伪造合同及补充协议与邵女士签订,该公司未授权其收取押金亦未收到该押金,该行为系毕先生个人行为,邵女士应向毕先生追偿或向公安机关报案。邵女士主张的利息损失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同时,中国旅行社认为邵女士等人支付的旅游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即使退还相应款项,亦应在按照市场价补齐价款后,退还剩余费用。
进展
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押金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2012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毕先生在中国旅行社任职,邵女士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50万金融押金收据,旅游费用发票分别盖有中国旅行社的各类专用章,且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已经在毕先生以中国旅行社的名义组织、履行完毕,故毕先生的行为系职务行为,邵女士也有理由相信毕先生有权代表中国旅行社向其收取50万元押金。邵女士与中国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中国旅行社依约应于2015年2月5日之前退还50万元金融押金。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押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的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调查
法院向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
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由来已久,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普通民众开放出境游,旅游企业为防止游客滞留境外不归,要求其事先交纳“出境游保证金”,但收多收少都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旅行社根据游客的实际情况收取保证金,具体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以及收取和退还方式则由双方另行约定。
朝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旅行社收取出境旅游保证金的情况较为普遍,且旅游保证金在收取、管理、退还等环节均存在较多问题。但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均无明文规定,亦无相应行业管理规范对此进行规制。个别旅行社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存储在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上,此外迟延归还甚至挪用、侵占出境游保证金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旅游者资金安全和旅游市场正常秩序均造成了一定隐患。
为此,去年10月22日,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条件及标准,根据游客年龄、职业、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收取保证金及数额。规范出境游押金收取方式,尽量采用非现金形式担保,采取现金形式的应以银行等第三方托管方式收取,以保证资金安全,同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境游的担保形式、金额、用途及返还时间和方式。此外,建议加强出境游业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管理制度。
结果
旅游局:不得直接收取押金
收到法院建议后,国家旅游局在充分调研后,专门出台了《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首次明确出境游保证金一律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不得以现金方式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账号。同时国家旅游局还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督促尚未实行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的旅行社,积极与当地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工作机制。
《通知》出台后,国家旅游局将上述情况书面复函北京朝阳法院。
文/本报记者 杨琳 供图/视觉中国
作者:杨琳 供图 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