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2月4日电 近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山西省将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的PPP模式、众筹融资模式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多渠道解决资金问题。
《通知》指出,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大力支持运用以特许经营为基础的PPP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要构建多元化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要在完成统贷统还开发银行贷款的基础上,积极转型改制实行市场化运作,支持市县政府开展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通知》强调,要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开发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银行可以通过专项过桥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加大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将落实安置补偿管理办法、拆迁补偿公告、具体拆迁地块的安置补偿方案或房源购买方案纳入贷款发放条件;采取建设安置房安置居民的,拆迁部分将落实安置补偿管理办法、拆迁补偿公告、具体拆迁地块的安置补偿方案纳入贷款发放条件;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安置房建设部分,将落实有关部门出具的可研批复、环评批复、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四项审批手续作为项目贷款发放条件。(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