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1月27日电 (记者 陈曦)近年来,国家对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逐年提高,逐步缩小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差距,但是在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上却相差很大。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四川省人大代表郑训莉建议,相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调整二者之间的标准,缩小其差距。
郑训莉谈到,企业是国家和地方财政的纳税人,企业职工是直接创造税收的劳动者。四川省目前执行的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按照川府发2006(13)号即川劳社(2006)17号文件执行,丧葬费补助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怃恤金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8个月计发,总计为12个月。
据了解,目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按民发(2011)192号文件第一条执行,病故者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和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总计约为64个月,约是企业职工的5.3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