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下午16点30分,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首部护航大数据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省在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顶层法规建设方面踏出了坚实的一步,它不仅将从法规方面护航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也必将对今后国家层面上的立法提供重要的实践支持。
据了解,《条例》共计六章三十八条,对大数据的定义、数据共享、公共机构采集数据、云上贵州、数据权属、数据交易和数据安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条例》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政府设立专项资金 ,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产业
什么是大数据?《条例》明确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大数据重在应用,《条例》提出,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和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等;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相应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
《条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保障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列入近期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大数据建设项目。
《条例》明确,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大数据高层次人才或者大数据企业员工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