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伊利诺伊州厄巴纳,当地华人呼吁伸张正义、严惩凶手。(视觉中国/图)
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在电话里承认自己绑架章莹颖,这一证据属于自供,在庭审中,将是极为有利的指证。可以说FBI对这个案子的调查总体是成功的。其辩护律师并不能否认委托人有罪。而为其做无罪辩护只能是一种法庭战术。如果警方最终无法搜寻到章莹颖,则辩护律师可以跟检方交易,以认罪和交代被害人下落,从检察官那里换取轻一些的量刑。
当地时间2017年7月20日下午3点(北京时间21日凌晨4点),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在美遭绑架案将进入正式审理阶段。该案在国内的关注度持续不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嫌犯布伦特?克里斯滕森虽经大陪审团确认开庭审判,但至今案情依旧扑朔迷离。诸多案情的关键链条依然缺失,甚至连被害人的生死都无法确定。根据美国法律,如果检方没有确凿证据说明章莹颖已经遇害,则在法庭上对嫌犯只能以绑架罪提起公诉,因为这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目前掌握的对嫌犯起诉的唯一确凿证据。
在没有找到被害人尸体情况之下,想以谋杀罪起诉嫌犯,在欧美的司法体制下相当难。
在20世纪中叶前,英国法律界一直秉承“无尸体,无谋杀”的审判原则。在美国,一直到1990年,才出现了第一起警方虽无法找到尸体而仍将嫌犯定罪的案例。那是因为时任康涅狄格州州警法医部主任的李昌钰博士将被害人的DNA同嫌犯碎木机上获取的碎片进行比对,而呈堂作为重要物证的。
反观章莹颖绑架案,FBI获得的证据远远无法跟上述案件相比。从案发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之久(2017年6月9日章莹颖失踪),FBI用以起诉嫌犯的,无非是监控录像和电话监听中嫌犯的自我供述。这与我们熟悉的美国侦探大片情节大相径庭。在已经找到嫌犯的情况之下,堂堂FBI却无法获得案情的来龙去脉,别说找到章莹颖,甚至连她的生死也没有定论。
不少网民认为,FBI破案不尽力。在不少人眼里,FBI无所不能,他们扳倒过包括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内的无数高官,现在竟然对一个小小的变态狂束手无策,显然说不过去。
“FBI的国家级优先任务”
FBI春田市分局主管刑侦的特工副总长江?汉洛威对外宣称:“寻找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是FBI的国家级优先任务”。同时,他会随时把新的进展向华盛顿总部FBI代理局长和各地FBI分局通报。
事实上,FBI对章莹颖案的重视程度是近年来同类案件中少有的。很多中国公众可能不知道,在美国,有关人口失踪类案件的结案率低于50%。本案发生在美国著名大学园区内,涉及外国访问学者,又经中国驻芝加哥总领馆过问,因此执法单位极为重视。在美国大型校园里都有高校警察局,负责校园治安。这里的警员和其他地方的警察一样拥有全州范围的执法权。但由于校园很少发生恶性案件,他们的侦查经验往往不足,所以这次FBI从一开始接管了案件的调查。
FBI春田市分局主管刑侦的特工副总长(Assistant Special Agent in Charge,相当于副局长)江?汉洛威对外宣称:“寻找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是FBI的国家级优先任务(National Priority)”。同时,他会随时把新的进展向华盛顿总部FBI代理局长(局长詹姆斯?科米刚被特朗普总统解职)和各地FBI分局通报。
现在我们研究一下案件调查的时间轴,看看FBI特工们的行动是否如汉洛威副总长对媒体表示的那样:
6月9日下午两点,监控录像显示:章莹颖在伊利诺大学校园内West Clark街和North Goodwin道交口处上了一辆黑色土星Astra四门两厢轿车。随后失踪。
6月12日,FBI特工在学校公寓找到了疑似视频中的黑色土星Astra,并且询问了车主克里斯滕森。后者否认曾经见过章莹颖。
6月14日,FBI特工把克里斯滕森的汽车和视频再次对比之后,向法庭申请对其汽车的搜查令。
6月15日,FBI得到法庭搜查令。FBI特工和伊利诺大学警察局探员将克里斯滕森带到FBI办公室进行询问。此时嫌疑人承认曾经搭载过亚裔女性,但车子开过两个街区之后,对方下车离去。
在询问嫌疑人的同时,另一组FBI探员来到他的住所,在获得其室友同意之后,搜查了该公寓,找到了嫌疑人使用的手机。随即FBI再向法庭申请针对手机内容的搜查令。在获得批准之后,FBI特工从手机存贮的信息发现,克里斯滕森在2017年年4月间,曾经访问一个称为“绑架基础课”的论坛。
6月16日,FBI开始对其进行不间断监视和电话监听。
6月17日,FBI悬赏10000美元奖励提供章莹颖线索者。
6月21日,伊大警察局局长在公共电子邮件中宣布,决不放弃寻找章莹颖。
6月29日,FBI特工从电话监听中,获得克里斯滕森亲口承认绑架章莹颖证据。
6月30日,FBI以绑架罪将克里斯滕森逮捕。同时宣布,迹象显示章莹颖很可能已经遇害,但搜寻她的工作将继续。
从以上时间节点可以看出,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FBI和伊大警察局、法庭的配合相当默契。在关键时刻没有耽搁,调查没有走弯路,特别是取证手段上无懈可击。
合法获取关键证据
FBI特工利用克里斯滕森在FBI办公室的机会,派员来到他的公寓。在得到其室友的同意之后,合法搜查了两个人的住所,缴获了其手机。跟着一气呵成,再向法庭申请手机内容的搜查令,FBI特工打了一个漂亮的时间差,从而获得了重要的证据。
本案案情调查的一个关键节点,却被众多媒体忽略了。这就是6月15日,执法人员在将克里斯滕森带到FBI办公室问话的同时,用合法的手段搜查了其住所,从而及时获得了相关重要证据。
与许多人对刑侦工作的理解不同,欧美执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比发现嫌疑人更重要的工作是向法庭证明其犯罪行为。正像许多欧美悬疑电影所表现的那样,警方发现嫌疑人相对容易些,因为对嫌疑人的认定基点是合理推断(problem cause)。但是要将罪犯绳之以法,公诉方则必须保证呈堂事实“超越合理质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超越合理质疑,虽然和中文的“无可置疑”同义,但却具有量化和标准的含义。做到无可置疑,不但需要警方大量的工作,同时执法人员必须首先遵守法律,特别是宪法。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在美国,执法人员是不能随意进入私人住宅的。宪法第四修正案严格规定了公民的人身、住所、私人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对于私人住所的非法律程序侦查,都属于非法入侵。按照美国法律“毒树之果”的理论,毒树之上,任何果实都被认定有毒。非法入侵则警方违法在先,由此而获得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信。因此,如何搜查被告房屋,就成了调查中最为关键的一步。
美国警察进入私人住所,只有如下四种情况属于合法:第一,居住者(无论是业主、租住者,还是借住者)同意警方进入;第二,警察持有法庭签发的搜查令或者逮捕令;第三,警方有足够证据认定房间里正在发生严重刑事案件(如听到屋里有人喊救命);第四,即时追捕(法律称为热追捕)。即警察追捕某一嫌犯时,嫌犯逃入自己的或者他人的住宅。此时警察有合法依据追进嫌犯逃入的任何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