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日电 谷歌公司日前表示,在该公司无人驾驶汽车与一辆公共汽车2月中旬发生的轻微碰撞事故中,无人驾驶汽车应“承担一定责任”。
这或是谷歌无人驾驶汽车首次在事故中需要承担责任。
【“一定责任”】
谷歌2月23日提交给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机动车辆管理局的事故报告写道,这起事故于2月14日发生在谷歌总部所在地硅谷的芒廷维尤市(又译“山景城”)。
当时,谷歌公司一辆“雷克萨斯”牌改装无人驾驶汽车在芒廷维尤市街头测试,并驶入一条较宽的车道。在无人驾驶汽车试图绕开道路上的沙袋、向左并入道路中央时,却意外与一辆公共汽车的右侧方相撞,导致无人驾驶汽车左前翼子板、前轮和驾驶侧传感器受损。所幸双方车辆中没有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时,无人驾驶汽车的行驶速度约为每小时2公里,公共汽车的行驶速度约为每小时24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