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6起拒执罪自诉案典型案例,希望借由这些案例,帮助更多的申请执行人拿起法律武器,用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早有对此罪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实施起来也存在着很多困难。去年7月,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在进一步细化拒执罪适用条件的同时,也明确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最高法执行局张根大副局长今天(25号)表示,这有助于加大打击拒执罪的力度,解决百姓关注的“执行难”问题。“法院判决不执行侵犯的是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判决不执行权利人私权也受到侵犯。所以,两种途径来追究犯罪。原则上,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这个叫公诉的程序。但是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采取自诉。比如说,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立案,公安机关侦查了认为不构成犯罪,在这个情况下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来审理。这种自诉规定对于执行工作的推进有好处,打击拒执罪力度有所加大。”
去年底,拖欠农民工10余万元工资的窑场经营人郭某某被农民工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以拒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这是今天最高法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中被执行人受到较重刑罚的一起案件。最高法执行局财产刑执行室主任闫燕阐释了本案的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除拖欠农民工工资案,此次公布的案例还涉及担保公司担保追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方面的执行案件。最高法执行局张根大副局长表示,法院按照自诉程序依法立案审理这几起案件,在刑事处罚上体现出“宽严相济”。“这6起典型案例在刑事处罚上,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较为严重的被告人,依法判处实刑;对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被告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自诉人与被告人已经达成和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撤诉。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