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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海禁”还是“治海之法”?

发稿时间:2026-07-10 05:36:00 作者:王栋 梁腾 来源: 检察日报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明清时期的中国“缺乏海洋意识”,走的是一条“封闭性的背海道路”。明代因朱元璋颁布海禁诏令,且《大明律》中设有“海禁”条款,被认为奉行“闭关锁国”的政策,甚至将这一政策根源简单归结为“小农经济思想”。然而,细考明代律令体系与历史实践不难发现,这一传统认知存在明显片面性。

  要厘清明代海禁的真实面貌,先要辨明明代海禁律令体系的内在差异。《大明律》中的“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被简称为“海禁条”,但其本质乃是承袭唐律而来的常态化关津管理法。从法律渊源看,“海禁条”在《大明律》中属于《兵律·关津》,与“私越冒渡关津”“关津留难”等条文并列,这一归属足以说明“海禁条”是国家和平时期的常规边境管理制度。追溯制度源头,唐代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关津管理律法。如《唐律疏议·卫禁律》明确规定私度关口的惩处细则,要求人员往来必须持有官方公文凭证,无文私渡皆属违法。对比唐律条文可见,明代海禁法条是古代关津管理制度延续与完善的成果,属于国家常态化治理的基本法令。

  与之相对,明代皇帝因事临时颁布的“海禁诏令”,属于应对特殊局势的紧急状态法或战时军事管控措施。例如,洪武十四年(1381年)为防倭寇而“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嘉靖年间因“大倭乱”而厉行海禁。此类诏令随战事而起,事毕则废。可见,“海禁诏令”并非《大明律》“海禁条”的执行法,“海禁条”也非“海禁诏令”的立法依据,二者法律属性迥异,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视作明代一以贯之的封闭国策。纵观明代历史,仅有七位皇帝曾颁布过海禁诏令,其余大部分时段,民间海洋贸易均在国家关津制度的框架下有序开展。

  若将明代海禁制度与素来以开放著称的唐代相比,更能看出其制度之进步,而非封闭倒退。从“对物之禁”来看,唐律严禁私带违禁物品出关,管控品类涵盖兵器等十余种日常物资及高端丝织品,品类繁杂、限制严苛。而《大明律》“海禁条”所禁之物,细加划分后为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段匹、绸、绢、丝、绵,共九种,管控品类较之唐代明显减少,管理尺度更加宽松。

  从“对人之禁”来看,《大明律》“海禁条”禁止“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违者最高可处绞刑、斩刑的规定并非独创。《唐律疏议·卫禁律》中已在多处条款中设置“对人之禁”,如“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取而度者,亦同”“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等等。从这些条文来看,对海洋贸易中人员与物资的管控规则,是历代王朝维护边境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的常规制度安排。既无人因唐律关禁严密指其封闭,自然也不应以此苛责明代。

  更为关键的是,唐律仅设“出关之禁”,规范陆路关津,而《大明律》则于“出境”之外,复设“下海”之禁,首次系统地将“海”纳入国家关津管理体系,实现了从内陆关津管理到海陆一体管理的制度跨越。唐律相关条款只言“关”不及“海”,而明代“海禁条”将“禁”“物”或“人”出入的关口扩展为两类,即陆上国“境”和国家外围的“海”,规定“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这恰恰是明王朝对日趋活跃的海洋贸易活动,在法律层面作出的积极回应,而非对海洋贸易的排斥。

  结合明代海洋治理实践来看,明代海洋政策始终顺势调整、主动探索,形成了一系列适应时代发展的海洋贸易管理制度,展现出灵活务实的治理特征。

  其一,主动创设海关。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元年(1368年)下令建立“两浙市舶提举司”,赋予其管理包括杭州在内的两浙港口海上贸易活动的职权。这一举措,远早于后来“罢太仓黄渡市舶司”的调整。当时民间海洋贸易已相当活跃,史载“私相商贩,自来不绝”,豪门巨室造巨舰、赴海外贸易者不在少数,市舶司的设立正是官方对这一趋势的规范与回应。

  其二,开辟对外贸易市场。明王朝虽然在特殊时期施行了海禁诏令,但在此期间,并非对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的海上活动都予以禁止。嘉靖八年(1529年),朝廷接受广东巡抚林富的上书,准许葡萄牙人“入香山澳为市”,是明代主动建设对外贸易市场的重要尝试。

  其三,探索外贸管理制度。不少研究者注意到,明代已出现由官府创设或由民间发明而官府采纳的“号票文引”“部票”(入港许可证),以及以“征税”代替简单“抽分”(对国内商货贸易所征收的实物税)的管理方式。从实物抽分到货币征税的转变,标志着国家从海洋贸易中获取收益的方式更加成熟,对海洋贸易的治理能力也显著提升。这些制度探索,无论出自主动创设还是顺势而为,都是古代中国应对海洋贸易发展的有益尝试。

  整体而言,明代的海禁体系是一个兼具向内管理与向外进取双重维度的复杂治理系统。将明代的海洋政策简单定性为“闭关锁国”,既是法律认识上的误区,也是对古代中国主动参与早期全球化、为迎接“海洋时代”而进行艰难制度探索历史的漠视。只有实事求是、辩证看待明代海洋制度的创新与局限,才能客观还原古代中国的海洋治理实践,读懂中华海洋文明的发展脉络,树立扎实的文化自信。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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