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怎么治如何管
发稿时间:2026-06-26 02:36:00 来源: 检察日报

新华社发 朱慧卿作
编者按: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我国一贯立场和主张。当前,新型未列管成瘾性物质迭代蔓延,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全链条治理成为禁毒法治攻坚难点。值“6·26”国际禁毒日,本版推出专题研究,围绕罪刑法定原则,制造、贩卖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梯度归责、入罪标准与罪名选择、行刑衔接与综合治理等突出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构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综合治理闭环体系,破解新型涉毒治理难题,推进禁毒工作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敬请关注。
立法对毒品概念的规定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列举+概括规定”相结合;二是“形式+实质”相结合。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是否属于刑法中的毒品以及有关行为是否成立毒品犯罪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尽管未列管成瘾性物质与毒品具有相似的成瘾性和滥用性,但依法不应属于刑法中的毒品。
对于制贩未列管成瘾性物质行为,应根据不同成瘾性物质类型等情况,按照制造、贩卖毒品罪(未遂),非法经营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分别处理,构成竞合的择一重罪处罚。
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问题,是当前禁毒工作的重点。“未列管”不等于合法,也不意味着只能放任。司法机关应当加大惩治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相关犯罪力度,协同推进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