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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场景下自然人新型人格权该如何保护

发稿时间:2026-06-24 04:30:00 作者:郭旨龙 来源: 检察日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郭旨龙

  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广泛应用,AI换脸、声音克隆、私自搭建个人数字分身等侵权行为层出不穷,面部特征、声纹等生物信息遭擅自采集用于训练AI模型,人格权面临数字化侵犯新挑战。如何依托现有法律体系治理相关乱象,守护自然人数字时代人格尊严,成为亟待破解的治理命题。

  首先,可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直接保护。AI场景下的新型人格权益,很多是传统人格权在数字环境中的延伸。如AI换脸可适用肖像权,AI仿声可参照肖像权,冒用姓名、艺名、账号身份可适用姓名权,虚假负面剧情可适用名誉权,涉及私生活内容则可适用隐私权进行保护。此外,依据民法典第99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该规定为数字分身、声音模型、面部模型等新型人格权益保护留下了解释空间。

  其次,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加强数据控制。AI场景技术对人格权的侵害,不是从制作完成的内容开始,而是从采集照片、录音、视频、表情、动作数据并用于训练模型时就已经开始。人脸、声纹等具有身份识别功能,通常涉及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时应满足特定目的、充分必要、单独同意等要求。

  再次,还可以通过深度合成和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规则等进行技术治理。对于人脸、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的编辑,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提示使用者依法告知并取得被编辑个人的单独同意;对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生成合成内容,还应通过显式标识、隐式标识等方式提示其AI生成的属性。

  在保护路径上,应当根据AI技术可能侵权的行为流程,将这三层规则衔接起来。在前端,限制人脸、声纹、动作数据被任意采集和训练,此时应当以告知义务的履行、单独同意的获取以及使用的最小必要为核心;在中端,需要防止数字分身被超范围使用,并且明确数字分身的标识,此时应当以授权边界和用途限制的明确以及显著标识为核心;在后端,需要注重修复人格权益损害,此时应当以删除下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包括可能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赔偿为核心。此外,平台端也要承担审核、标识、留痕、投诉处理和重复侵权治理责任。

责任编辑: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