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稿时间:2025-12-26 07:12:00 作者:闫晶晶 来源: 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闫晶晶)在12月25日上午中华全国总工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中,浙江省桐庐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案,涉及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问题,具有普遍性、典型性。
据了解,张某某于2019年3月入职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某鞋业有限公司(下称“鞋业公司”),从事冲压与剪边工作。2024年8月22日,其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卷入,致第二、三指受伤,住院治疗至2024年9月6日出院。2024年11月11日,桐庐县人社局认定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5年2月12日,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因鞋业公司未予工伤赔偿,张某某向桐庐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申请。2025年5月20日,张某某向桐庐县法院提起诉讼。
桐庐县总工会在与同级法院的工作交流中发现该案线索后,依托工会与检察机关建立的线索移送机制,第一时间向桐庐县检察院移送线索,张某某同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桐庐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联系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调查核实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张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有限、诉讼能力弱,该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收到支持起诉意见书后,进一步联合检察机关、工会组织展开调解,但因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争议较大,调解未果。2025年9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张某某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针对案涉企业未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企业工会未切实参与工伤事故处理等问题,桐庐县检察院依托“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会同县总工会双管齐下、联动履职——县总工会向案涉企业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推动建立劳动用工巡查机制,举一反三对欠薪、超龄未参保等高发风险定期排查,对于不符合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条件的超龄劳动者统筹落实好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县检察院跟进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企业规范用工、强化工会职能,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以办理此案为契机,桐庐县总工会与县检察院等部门探索建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重点聚焦该群体在工伤认定、保险缴纳等环节的权益受损困境,通过部门协同、共商共治,填补法律政策空白,形成权益保障闭环,实现了从个案维权到类案治理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