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子璇)监察法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此次监察法修改,主要包括完善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完善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等内容。
在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方面,一是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二是增加责令候查措施,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适用,彰显监察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三是增加管护措施,规定监察机关对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管护,以保障办案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监察法,将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保障公民权利作为重点。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强化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要求、强化公民权利保障、确保严格依法慎用监察强制措施、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等方面。
据悉,现行监察法于2018年审议通过,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