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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推广员为何能索要到巨额“返点”

发稿时间:2024-11-12 07:15:00 作者:王冷 简洁 来源: 检察日报

  

  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冷(左)与办案组成员讨论案情。

  在互联网企业商业腐败犯罪案件中,一些负责运营、推广的基础岗位成为了“蝇贪蚁腐”的高发区。2021年,我就办理了这样一起互联网推广人员以“返点”等名义索要好处费、侵占公司资金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该案中,张某是某科技公司的产品推广人员,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间,其利用负责信用卡互联网推广业务的职务便利,向合作方A公司索要“返点”。A公司为顺利推进业务,给付张某好处费共计14万余元。除此之外,张某还以“手续费”等各种名义向合作方B公司索要好处费合计8万余元。

  然而,张某的“野心”不止于此,除了利用职权为自己牟利外,他还将目光投向了自己任职的公司。2020年11月,张某在经办某推广业务合作事项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合作方C公司额外结算服务费用6万元,并要求C公司负责人配合转回,后将该笔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后来,张某在索贿中要价越来越高,合作方公司因不堪忍受而向张某所在公司举报。公司报警后,张某被抓获到案。

  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接到案子后,我们持续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实质分析相关涉案合同内容、行为人职责和资金来源,准确认定张某索要各种名义手续费和抽取项目费用行为的性质。

  我发现,其中一起事实表面上虽然也是合作方B公司给张某打钱,但是仔细分析后发现,B公司给张某打的钱是来自于张某虚报项目的费用,也就是张某任职公司的财产。

  为了通过纷繁复杂的事实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我仔细厘清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两罪的关键区别是侵害法益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害法益是非国有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和职务行为廉洁性,职务侵占罪侵害法益是单位财物所有权和职务行为廉洁性。该起犯罪事实中,张某不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了他人贿赂,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2021年9月16日,我院以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并为被害公司追回了全部损失。

  2021年10月19日,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对张某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此外,B公司为推进业务给予张某财物,虽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违反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落实“一案多查”的工作要求,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商业贿赂违法线索,对B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我们还主动联系B公司所在地检察机关,请求其配合进行检察建议制发前的走访调查工作,共同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管理层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不强的问题联合制发了检察建议。为了更好听民声、察民意,我们在向该公司送达检察建议时召开了公开听证会,会后,一名受邀参加听证的人民监督员有感而发:“检察机关在移送行政违法线索的同时又制发检察建议帮助涉案公司整改,既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必严的力度,又体现了落实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执法温度。”

  为了能够切实堵住张某所在涉案互联网企业机制漏洞,我前往该公司与该公司监察部、风险防控部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发现张某之所以有贪腐空间,缘于其所任岗位职权较多,且缺少监管。除此之外,该公司在财务审批、奖惩制度等方面均存在漏洞。我针对上述漏洞提出具体整改建议,该公司均全部采纳。为了能够广泛提高该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我受邀为该公司数千名员工开展了职务廉洁普法讲座。

  随着互联网商业的蓬勃发展,许多基础岗位也承担着商业中的重要环节,掌握着较大的权力,其贪腐行为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也不利于健康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建立。检察机关将在依法履职的同时,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助力企业持续防控廉洁风险,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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