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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豫: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平衡多方利益

发稿时间:2022-11-17 19:47: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1116日电(记者 张玘云)11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网络法判解研究》编委会等单位举办“短视频版权保护司法前沿问题”线上研讨会。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基于“数字向善”原则深入阐述了自己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版权作品注意义务的思考。

  张吉豫首先谈到了平台注意义务的界定基础。张吉豫认为,目前的大趋势是迈向科技向善”或“数字向善原则。这首先涉及到对于的界定和理解。在现有法律层面共识的价值之下,科技发展目标应该和著作权立法目的相一致。一方面要重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重视著作权法为其他重要的社会利益设置的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以期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之下,需要观察科技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是否存在偏离,需要在合理范围内推动科技向善、数字向善,这就要求在尊重科技发展实际和科技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合理界定网络提供服务者的注意义务。

  张吉豫认为,一是要设置最佳预防义务程度——这个程度不能高于预期的损害情况,在这个注意义务之下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不能高于预期的损害。此外,还需要考虑预防损害的义务分配与合理的预防侵权措施的界定问题。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应条款,如果平台已经采取合理有效技术措施仍然难以发现侵权,那么此时平台就不应再为未查知部分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还应至少从服务性质、对象的特征、行为的类型、技术水平等方面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相关用户的侵权行为构成应知。

   “短视频平台上有很大一部分视频是网友们基于原来素材进行的二次创作。个人感觉,这样一些视频对于原来作品的市场利益没有明显的影响,甚至对相关作品收益的提升有积极意义。这类作品已经成为很多年轻人表达和交流的内容,因此,这应该是我们社会所支持和促进的,而不能随意进行特别严重的阻碍。张吉豫说。

  张吉豫表示,在某些情况下,平台进行仔细审查识别的成本会远远大于它可能带来的损害。标题、标签中包含特定影视作品名称,视频中包含许多来自原作品的片段,也并不意味着其一定侵权。基于目前了解的技术发展情况,在识别准确率和识别全面性方面实际上存在一定的矛盾关系,特别全面的识别往往伴随着特别高的误判,即错误地将一些合法视频识别为侵权视频的情况。

  张吉豫认为,法律上应该推进的是在综合法律目标考量、基于技术发展情况、在成本和损害的比较之下去要求平台采取合理成本内的或者误判比例较低的情况之下的侵权预防措施,而不是要求平台采取所有可能的技术措施,否则极有可能对合法“二创”这类型短视频的传播带来不良影响。

  期待可以推动多方合作。行业组织可以发布一些最佳实践或者建立一些团体标准以推动这一领域的科技向善发展;同时希望鼓励相关主体创新开拓出更好的合作模式,从而实现整个范围内的共赢。张吉豫说。

责任编辑:白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