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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阳:长短视频并非替代关系,互补合作实现协同发展

发稿时间:2022-11-17 19:26: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 张玘云)11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网络法判解研究》编委会等单位举办“短视频版权保护司法前沿问题”线上研讨会。会上,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曹阳就短视频行业发展现状和现行法律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首先,短视频已成为人们快速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判决侵权赔偿时,应将短视频产业的基本样态作为考虑的一个前提。”曹阳表示,其次,关于平台责任问题,互联网平台的规制史在某种意义上是限制平台责任的历史,各国网络管理制度基本都是在平台尽责的前提下,尽量保护平台发展与网民表达意愿的空间。

     曹阳指出,著作权的权利人希望平台采取更严厉的审查措施,而平台则认为依照现行法律,并没有主动审查每一个作品侵权与否的义务。

  同时,曹阳认为,计算损害赔偿金额,还是要回到法律条文本身,回到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判例,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是否造成市场替代的问题。“很多短视频是对长视频进行解说、评论、推广、改编”,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长视频、短视频在某种意义上是互补关系,并非冲突的关系。

     此外,曹阳表示,计算损害赔偿还要考虑技术现实问题。不能凡是打上其他作品标签的“二创”就都被认为是侵权。从技术现实角度来说,让平台发现所有的侵权作品,也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技术现实。

  曹阳进一步分析称,“法定赔偿上限为500万元超出500万的赔偿金额非法定赔偿,而是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的酌定赔偿。法官在这种案子当中,为什么会有酌定赔偿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难以计算出确定的损失获利金额,也无明确的许可费予以参考。如果法院要用酌定赔偿并超过法定上限的话,就必须把每个考量因素仔细讲清楚

      曹阳表示,在兼顾各方利益同时,要考虑到整个互联网短视频的生态已经发生改变。长视频和短视频也不仅是竞争关系,还有互补关系。对于这些案件,最优的解决方法是平台方能够与长视频的权利人坐下来谈一谈如何最大化各方的权益,共同促进视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白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