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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建议加大违法成本 为网络直播偷逃税戴上“紧箍咒”

发稿时间:2021-11-23 17:01: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先藕洁 见习记者 韩飏)11月22日,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前期税收大数据分析结果,发现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收滞纳金并处罚款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随后,两位网络主播在微博发布《致歉信》称,由于一直忙于一线业务,税收法律意识淡薄,完全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并将及时缴纳税款和罚款。她们称,将暂停直播间直播,进行规范和整顿。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网民普遍对网络主播偷逃税的行为表示愤慨和谴责:“没有社会责任感,坚决抵制网络直播成为税收‘灰色地带’”“偷逃税代价惨重,网络主播们要重视啊”,也有网民呼吁“网络直播行业必须整治,树立良好的网络风气”。

  税务部门此次对两名网络主播偷逃税款进行严肃处罚,释放了哪些信号?如何不让网络直播等新兴行业成为偷逃税收的避风港?如何防范消除网络直播等税收漏洞的“灰色地带”?对此,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学学者、律师指出,治理网络直播的税收“灰色地带”刻不容缓,要加大违法成本,给偷逃税行为戴上“紧箍咒”,让网络主播的偷逃税行为无处遁形。

  网络直播不是非法暴富的避风港

  “网络主播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行举止具有很强的社会效应。良好的税收征纳关系一方面需要法律的完善和监督,另一方面也需依赖良好的纳税遵从度和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胡元聪教授认为,网络主播的偷税漏税行为影响个人纳税信用和社会信誉,不利于在社会形成“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

  胡元聪教授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表示,税务机关此次的执法行为反映了我国税务机关正在着力构建《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要求的“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也体现了我国在严厉打击、取缔非法收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所做的努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成正比的,作为网络主播,在享受这份工作带来的高收入、高关注度的流量红利时,依法缴纳税款是其应尽义务。在这个事件中,对于偷逃税的主播进行处罚,是税务部门应有的担当,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今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康地发律师认为,朱宸慧和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被依法追缴税款一事,再次表明了国家规范文娱领域税收专项治理的决心,“由此释放出强烈信号,要进一步净化优化行业营商环境,网络主播行业不是非法暴富的避风港,足额纳税是从业者的应尽义务,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网络直播等偷逃税为何屡禁不止

  2018年,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明星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范冰冰因偷税漏税被罚款8.8亿;今年,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从网络主播到流量明星,偷逃税款的现象为何屡禁屡犯?康地发律师分析指出,违法成本低,即使被查出偷税漏税,但由于是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只要积极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可以在刑法上免责,少有网络主播、明星艺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明星偷逃税款查处主要依靠内部人举报,大数据分析监测作用有限,现阶段对明星艺人的偷逃税款行业监管处于空松软状态。”

  胡元聪教授进一步剖析导致偷逃税款的现象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有:一些网络名人法律意识淡薄且社会责任感欠缺;直播平台、直播公会、经济公司等相关企业的包庇、纵容乃至勾结也使得网络名人敢于屡屡“叫板”税收法律,导致逃税漏税手段多样化,比如通过“阴阳合同”、分期付款、设立公司、股权运作等方式来偷税漏税,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认定。此外,数字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许多传统税收制度未能迅速跟上时代潮流而无法满足新业态、新模式、新商业中税收征管的需要,也为一些人铤而走险的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了“机会”。

  “直播带货、游戏直播等新兴产业依托互联网的发展,其交易方式与传统形态截然不同,更容易突破地域限制,现阶段网络税收征管力度不足,且网络主播收入来源众多,平台与主播们的法律关系复杂,加大了税务监管难度,成为偷税漏税的重灾区。”康地发律师指出。

  加大违法成本,给偷逃税行为戴上“紧箍咒”

  “当前,网络主播常以个人、个人工作室和公司的名义与平台合作进行直播带货,坑位费、佣金、打赏等收益各式各样,致使他们的收入构成不明晰。同时,由于入职门槛低,从事网络直播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对相关法律认识模糊。”刘俊海教授建议,网络直播业务经营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增强自身依法纳税意识的同时,应加强对签约主播的税法宣传和辅导,并依法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切实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可以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征管秩序进行强化。”胡元聪教授建议,“一是针对新兴产业进行制度创新。如对传统税收制度进行修正和优化,使其契合当下的税收征管需要。例如,对直播带货的行业归属、收入性质进行明确,应当要求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时办理税务登记等”。

  “二是针对数字经济进行智能征管。如在税收征管中强化对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应用。”胡元聪教授认为,“税务机关此次之所以能精准查处两名主播,税务大数据功不可没。相信后续通过继续加强涉税信息共享,让网络主播的偷逃税行为无处遁形”。

  坚决抵制网络直播成为税收“灰色地带”刻不容缓,康地发律师认为,要加大违法成本,给偷税行为戴上“紧箍咒”,刑事处罚、行政罚款、行业清退、信用征信记录等多管齐下,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

  康地发律师提出建议,“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对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督促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经纪人及相关制作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加强网络主播的教育提醒,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网络直播平台的常态化学习制度,及加强警示教育等”。

责任编辑:白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