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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非法捕捞、10人明知故“贩” 最高检发布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稿时间:2021-11-05 14:30:00 作者:韩飏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1月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湖南省岳阳市张某节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吴某龙等1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0年6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共同部署开展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一年来,长江沿岸14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分别上升120.4%和104.5%。

  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间,张某节等10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禁渔期或在洞庭湖水域的禁渔区内,多次采取电击等禁用方法,或采用“丝网”“地笼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鱼后,分别销售给收鱼团伙吴某龙等人。收鱼团伙明知收购的鱼系非法捕捞,仍加价卖给个体鱼贩。至案发,张某节等10名非法捕捞人员非法获利13万余元,吴某龙等10人非法获利29万余元。

  据悉,我国自2002年起试行春季禁渔期(即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到2016年调整禁渔期(即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再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禁令之下,虽然各地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仍有不法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形成了捕捞、收购、贩卖长江野生鱼的完整产业链。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021年2月8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节等10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吴某龙等10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拘役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共计28万余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42万余元。同时,判决20名被告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9万余元、专家鉴定费4万元。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长江流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

  “长江的新生需要多方协作、共同守护。”该负责人表示,长江渔业生态保护,不仅要禁止捕捞还要管住市场。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进行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的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国家明令禁止捕捞的珍稀鱼类和保护动物,在任何时间、任何方式和任何地点捕捞的,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