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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禁止APP大数据“杀熟”:不得通过数据分析实施差别待遇

发稿时间:2021-07-07 11:27:00 作者:刘芳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 记者 刘芳)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被认为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地方立法。

  《条例》的内容在数据获取、处理和信息推送上回应了公众关于互联网数据隐私保护的种种担忧,对市民深恶痛绝的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收集任性、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说“不”,并给予重罚。

  我国互联网用户量已达9亿,应用程序数量数百万个。一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通过“一揽子协议”将收集个人数据与其功能或服务进行捆绑,用户不同意全面授权,就无法使用该APP。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确立以“告知-同意”为前提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条例》还专门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信息推送方面,针对用户经常被推送广告这一问题,《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或者基本用户画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数据处理者应当以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有效途径。

  《条例》还将未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为避免生物识别数据滥用,《条例》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更严格的规定——除了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替代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条例》还设计了公共数据治理的顶层框架,要求政府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集约管理。明确将提供教育、卫生、社会福利、供水、供电、供水、环保、公交等公共服务的组织纳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范围,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均属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开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在加强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上,《条例》探索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在填补目前数据交易相关法律规范的空白的同时,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针对数据要素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作出专门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数据,不得非法收集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

  据了解,2016年,贵州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大数据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今年以来,国家层面上也在数据立法上动作频频。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大数据杀熟”作出了明确的惩罚规定。

责任编辑: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