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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发布意见: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上游犯罪公检法可以并案处理

发稿时间:2021-06-22 13:27: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22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说,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一》),4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适用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意见一》侦查、起诉、审判了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其关联犯罪案件,95%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于有效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睿懿介绍说,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达到了50%;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高达353.7亿元。随着现代通讯和移动支付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境内打击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愈加猖獗,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意见二》针对司法实践中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作出了了规定。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着力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李睿懿表示,在严厉打击的高压下,境内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已经向境外转移,对境内群众疯狂实施诈骗。据统计,目前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同时,受诸多客观因素所限,公安机关在境外通过警务合作或者司法协作等方式取证,执法难度极大。为此,在《意见一》规定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基础上,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意见二》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不要错以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不要误以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灭证据,能钻法律空子,这都纯属幻想。如果你们仍执迷不悟,心存侥幸,继续作恶,纵在天涯海角,也难逃法网,必遭严惩。” 李睿懿说。

  《意见二》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集团犯罪或者团伙犯罪,具有组织严密、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等特征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坚决从重处罚。但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应当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从宽处罚。特别是近年来发现,有犯罪集团蛊惑、利诱在校大学生、刚毕业的大学生参与实施诈骗,对于这类人员,只要其悬崖勒马,真诚悔罪,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相对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进一步完善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意见一》根据实际情况,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列举式规定,方便了执法办案,初步解决了此类案件管辖难的问题。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呈现链条化、产业化趋势,大量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犯罪工具,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软件以及“猫池”、GOIP等硬件设备被用于犯罪活动,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新挑战。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意见二》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猫池”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流转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继续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确保顺利推进案件办理和诉讼,更加精准、高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此外,为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方便诉讼活动,确保打击有力,《意见二》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上游犯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下游犯罪,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还有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认定犯罪存在关联,公检法机关可以并案处理。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地域性特征,为解决异地办案调取证据问题,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信息化平台作用,《意见二》还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调取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调取人员、调取形式、调取程序进行了相应的严格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同时解决传统的异地调取证据材料耗时长、效率低的问题。

  此外,在《意见一》规定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基础上,《意见二》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