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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所有孩子的“护身符” 改革完善收容教养制度 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分类教育矫治

发稿时间:2021-05-26 21:12: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2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 记者王亦君 焦敏龙)6月1日起,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今天接受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是个重要群体,承载着祖国的未来,这一群体同时存在着心智不成熟、认知水平低、自控能力差的特点。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一个承载着中华民族未来希望的特殊群体,通过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少数未成年人违反法律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更多原因应归于成年人,不能简单归罪于未成年人自身,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手段进行挽救,让其重新健康成长,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因极个别未成年人有了罪错,就指责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熊孩子’的‘护身符’,是片面的、甚至是不负责任的。”郭林茂表示。

  郭林茂介绍说,收容教养制度的改革完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修订的一项重大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过程中,将原来收容教养的对象实施分流。从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送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一直被诟病的收容教养制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郭林茂解释说,收容教养在长期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程序不清、场所不明。我国1952年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1979年刑法将其确定为专门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管教制度。长期以来,这个制度执行过程中没有清楚的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执行场所。相当长时间是公安机关比照劳动教养的程序、利用劳动教养的场所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管教。劳动教养取消后,劳动教养场所没有了,给公安机关的执法造成了困难,造成实践中要么随意放、要么违法关,即把罪错未成年人关进未成年犯管教所。

  许多专家学者提出,收容教养实际上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不经司法程序是不合适的。2016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提出将专门学校作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主要场所,畅通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2019年,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招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中央文件的这些精神应该在法律中加以落实。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映现实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将收容教养的相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一部分。

  郭林茂表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严重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公众对收容教养效用不足颇有指责,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极少数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实施特定的恶性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绝大多数的罪错未成年人,他们虽然触犯刑法规定,但从关爱保护和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送入专门学校施行专门矫治教育。这是由未成年人特殊地位和自身特殊原因决定的,对绝大多数罪错未成年人,主要还是进行教育,辅之以必要的矫治措施,进行感化挽救,而不是主要依靠惩罚。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完成义务教育;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实施职业教育。同时,还要开展法治教育、行为矫治。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专门矫治教育采取比较严格的措施,实施闭环管理,适当借鉴疫情防控期间的封闭管理措施。对这部分未成年人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是在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专门学校学习,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矫治工作。

责任编辑: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