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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章书院”案一审宣判:创办人吴某豹因非法拘禁获刑两年十个月

发稿时间:2020-07-07 23:30:02 作者: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陈卓琼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南昌7月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陈卓琼)备受关注的“豫章书院”非法拘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今天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陈某5人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两年七个月、一年十个月、十一个月、陈某免予刑事处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豫章书院前学生罗某、陈某某、周某某3人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16日,吴某豹、任某强等人共同出资,经报批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开办“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简称“豫章书院”),于2014年1月7日经批准增挂“青山湖区阳光学校”校牌,承担重点青少年的教育和行为矫正。2017年10月,“豫章书院”被媒体曝光以戒网瘾之名,涉嫌虐待、非法拘禁学生,吴军豹等人被控非法拘禁罪,该案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及7月3日两次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豫章书院”理事长、创办人吴某豹、校长、法定代表人任某强等人违反办学许可规定,对该校学生施行有关心理治疗、精神障碍治疗活动的“森田疗法”,在校内设立“烦闷解脱室”(亦称“斋戒室”“静心室”),将学生带入其中进行禁闭并安排人员专门看管,非法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

  “烦闷解脱室”由任某强负责安排看管人员值班,该校安全处主任张某负责落实值班安排和管理看管人员,教官屈某宽、教师陈某参与轮班值守看管。其间,先后分别禁闭被害人罗某、刘某某、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涂某等12人(除罗某外,前述十一人当时均系未成年人),每次禁闭时间三至十日不等。上述十二名被害人至豫章书院就读,均经其家长同意。

  2019年11月12日、13日,吴某豹等5人先后接受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此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办,2020年1月移送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罗某、陈某某向吴某豹、任某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周某某向吴某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豹、任某强公开道歉、返还学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豹等5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屈某宽、陈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具有坦白情节,屈某宽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某作为豫章书院教师,其主要职责是教学,仅在教官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学校安排参与了轮班看守本案3名学生,具有自首情节,且系本案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3名受害者提起的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指出,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公开道歉、返还学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未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均表示需考虑决定是否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周某某当庭表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讼代理人表示需征求陈某某的意见决定是否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