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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不见官” 法院可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发稿时间:2020-06-23 15:45:14 作者: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2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法》中确立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发布,规定将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指出,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存在一些新问题:负责人出庭的比率整体不高、一些行政机关不理解、不配合出庭应诉工作时有发生、有的案件较多的部委出庭应诉负担较重等等,亟需统一规范。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全文共15条,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确保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正确适用。为进一步推进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适度扩大负责人范围,增加了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

  规定同时明确,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此外,规定明确,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针对个别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积极、不配合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