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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惠安法院远程审理生态涉恶案 四名被告人获刑

发稿时间:2020-04-16 12:48:01 作者:邓志新 陈强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邓志新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陈强)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近日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了一起生态领域涉恶刑事案件,四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并被判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9万余元。

  据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公安分局介绍,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年初,施某法每车收取60元,将某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废土引导至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江边的水源保护区沿岸陆域范围内倾倒。

  其间,施某法指使李某明、林某忠进行现场管理、统计车数等,指使陈某兰经常到工地查看运载情况。经侦查,共倾倒2800余车,施某法从中非法获利21万余元,林某忠非法获利1.8万余元。

  根据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证实上述废土倾倒现场土壤的PH值及铜、锌、铅、铬、镍、镉、砷含量均高于背景值,造成环境污染和当地植被破坏。2019年1月3日,国土部门委托第三方作出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意见:基本恢复涉案地块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费用为140万余元,其中施某法引导车辆倾倒的土方数为3.5万立方米,生态环境基本恢复费用为85万余元。另外国土部门交纳鉴定费用7.8万元。

  经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施某法、林某忠、李某明、陈某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建筑废土,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85万余元,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施某法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忠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施某法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各自应承担的范围内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9万余元。

  此外,惠安县人民法院还依法判决被告人施某法、李某明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处一年八个月至八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决被告人陈某兰、施某福犯强迫交易罪,处二年四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