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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法向滥食野生动物说“不”

发稿时间:2020-02-14 14:24:07 作者:胡春艳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天津2月1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胡春艳)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

  首先明确了最宽的禁食范围,决定基于地方立法权限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作了最宽规定,力求做到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最大化,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群众期待。包括国家及天津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等。

  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猎捕、交易、运输等诸多环节,为了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决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为了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决定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天津市实际,规定了严厉的处罚。违反本决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决定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违反本决定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违反本决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决定还规定了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