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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为防疫紧急立法 个人隐瞒疫病史将被依法追责

发稿时间:2020-02-10 11:30:01 作者:王磊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磊) 2月9日下午,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此外,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