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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出台 领导换届不能作为政府赖账理由

发稿时间:2020-01-17 22:27:01 作者:董碧水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杭州1月17日电(中青报 中青网记者 董碧水)“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履行政策承诺、合同约定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这是1月16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内容。今天,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这一《条例》的相关情况。

  据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丁祖年介绍,《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是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他认为,法规的出台,对于破解当前制约浙江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振民营企业家面对复杂形势的信心,推动全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民营经济也是浙江的最大特色、优势和资源,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破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该《条例》明确,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要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围绕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条例》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并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政府和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合作方案应当包括民营企业的回报机制、风险分担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列举了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禁止行为。规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等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标准和条件。行政机关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土地供应等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条例》明确禁止干预企业自主权、以刑事手段处理不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向民营企业摊派费用等。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明确迟延支付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审计机关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民营企业账款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宣传,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此外,《条例》还对涉企收费、中介服务、评比达标等行为进行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优化执法方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

  据了解,《条例》作为浙江省重要立法项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召开省市县有关单位、不同行业领域民营企业家、相关协会商会、金融机构、法律专家等参加的各类座谈会论证会50余次。《条例》草案在修改完善过程中,累计征求意见1200余人次,收集修改意见1500余条。在刚刚闭幕的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条例》以99.51%的赞成率高票通过。

  (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