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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谎称带女儿出国读书却让孩子辍学 法院终审变更抚养权

发稿时间:2019-11-21 14:54:08 作者:王烨捷 王梦茜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王烨捷 通讯员王梦茜)7岁的女孩豆豆(化名)刚上小学二年级,在邻居和老师眼里,这个看似活泼开朗却又过早懂事的豆豆“很可怜”。睡地板、做家务、吃不饱、经常迟到、旷课直至辍学……近日,豆豆的父亲吴先生向法院起诉,向前妻张女士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2012年,豆豆出生。2015年初,吴先生和张女士因性格不合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豆豆随父亲吴先生和奶奶共同生活。张女士独自一人去了国外。

  2018年,远在国外的张女士回来了,她已再婚并生了一个男孩。这次,张女士找吴先生商量表示,自己丈夫经济条件不错,且为外籍,以后可以带豆豆出国读书,希望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吴先生考虑前妻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便同意了。

  然而张女士要回豆豆的抚养权后,吴先生和他的母亲提出探望豆豆,屡遭拒绝。他们从邻居那里了解到,张女士一家四口都在拿低保,豆豆一个人上下学,而且经常吃不饱饭,在家睡地板,还要做很多家务。老师说豆豆上学常常迟到甚至旷课。

  一审中,吴先生提供了一段豆豆表示想和爸爸、奶奶一起生活的视频,但法院在询问豆豆时,豆豆又说想同张女士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吴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吴先生提供了新的证据,包括张女士户籍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张女士及其配偶、其子和豆豆共享低保;豆豆就读学校提供的一份张女士出具的免责情况说明,“豆豆因家庭特殊情况不便每天接送,需孩子在放学后自行回家,途中出现意外情况后果自负”;豆豆奶奶与学校老师、邻居的谈话录音等。

  二审法院不再仅以孩子本人的意思表达为主要参考依据,而是走访豆豆就读的学校和张女士居住小区等多地,了解实际情况并进行有效调查。

  “才小学一年级的孩子,独自上下学,单程就要40分钟,还常常迟到甚至是旷课,老师跟她妈妈沟通多次也无效。在我们这里念完一年级后,今年九月就转学了。”上海某中心小学校长在法官走访时这样说,同时证实张女士曾向学校出具过免责情况说明。

  而在豆豆的新学校,班主任宋老师告诉法官,豆豆上学一个月后就由她妈妈就提出“休学两年”,“说要带她出国读书。休学手续要下学期才能办好,但豆豆国庆后就再也没来过学校。”

  张女士居住小区居委会的一位负责人证实说,豆豆的外婆也对自己的女儿张女士颇为不满,看不惯她让孩子睡地板、做繁重的家务,为此还与张女士吵过架。

  除了实地走访调查和多方核实证据,上海一中院还请了心理咨询师为该案的当事人进行心理评估,张女士则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心理评估,法院一直无法联系到张女士,直至本案宣判,张女士始终没有露面。

  综合多方调查、取证的情况,上海一中院二审对吴先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结合豆豆的实际需要、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张女士再孕再育、领取低保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豆豆的抚养费标准为每月250元。

  针对豆豆在一审中表达的愿意与母亲生活的意愿,上海一中院认为,豆豆未满八周岁,身心发育还不够健全,思想、言行易被成年人控制,其关于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的意愿表述前后不一,未到应当听取孩子本人意愿的年龄,且子女的意愿也非法院确定抚养关系是否可以变更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本案的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郭海云认为,法院在判断是否应当变更抚养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需要对未成年人目前的生活情况、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

  (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