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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生态环境作为损害赔偿责任写进最高法司法解释

发稿时间:2019-09-21 23:10:28 作者:王亦君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青在线北京6月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今天发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说,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并对人民法院探索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提出具体要求。

  截至2019年5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件,其中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4件,审结9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16件,审结16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试行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实践支持。

  《若干规定》以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修复和赔偿责任为目标,以“试行”的方式,对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若干规定》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江必新表示,这种创新责任方式的规定体现了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所有的公民、法人、企业,一定要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旦破坏了生态环境,责任相当大,赔偿数额可能就是天文数字,全社会在保护生态环境一定要高度自律、高度自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若干规定》明确了可以提起诉讼的三种具体情形,包括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 

  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若干规定》就相关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作出了规定,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指定的专门法庭审理。

  《若干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并明确将“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纳入修复费用范围。 

  《若干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两类案件分别立案后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鉴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原告具有较强专业性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的能力,为促进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

  (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