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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发稿时间:2019-09-21 23:01:20 作者:朱彩云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朱彩云)近日,生态环境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10年前的版本相比,被专家称为“2.0版”的《意见》更加规范了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在防范行政执法风险、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上更进一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介绍,《意见》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则,具有宏观战略层面的指导性。

  “我们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长了牙’,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等措施,这同时也意味着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权力大了。”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艳芳看来,对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就是减少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和随意性,“是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保护”。

  《意见》列举了几种“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三种措施。但对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等6种行为,要从重处罚。

  李艳芳认为,《意见》创新性地规定了查处分离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裁量判例制度。其中查处分离制度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减少了执法人员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李艳芳说。

  从重点研究处罚企业多少钱到研究证据是否可靠,南京生态环境局石勇参与审查环保行政处罚案件十多年,经历了用系统裁量代替人工裁量的过程。

  2009年《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实行后,江苏南京、浙江台州等地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特点,对单个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较为全面的裁量因子,但因为地区差异和对法律条款的认识理解程度不同,很多地方设定的裁量因子仍较为单一。

  “规范了裁量因子,也就规范了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石勇介绍,有了这个工具,执法人员在对环境违法行为有了初步判断后,到现场就知道要调查什么。截至2018年底,南京市使用本地开发的裁量系统,共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为20661件(市级3079件,区级17582件)。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副局长夏祖义表示,该《意见》鼓励不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能力,进一步细化自由裁量规则,鼓励开发运用电子化的自由裁量系统来辅助裁量。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