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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 人民陪审员司法解释5月1日起实施

发稿时间:2019-09-21 21:58:14 作者:耿学清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耿学清)4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通报一年来人民陪审员法的实施情况,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专门规范,并加以解决。

  去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其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截至目前,全国共新选出人民陪审员近12万人,加上原来选任、尚未到期的人民陪审员共计30余万人。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坦言,一是绝大多数法院没有经过试点过渡,但法律已经实施,感觉有点仓促应战,一时还难以适应;二是有些法院尚未扭转固有观念,仍然把人民陪审员当作缓解“案多人少”的手段,驻庭陪审员和“编外法官”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有的法官指引意识和指引能力不足,对于七人陪审合议庭中如何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问题,仍然自觉性不够、规范性欠缺;四是有的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管理、保障工作做得还不到位等。
针对这些问题,马世忠说,解释以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审判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共十九个条文,主要包括案件参审范围细化、参加庭审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参审上限数等方面。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便利和保障,如规定了开庭前告知、阅卷制度,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等内容。

  解释针对少数法院存在的“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问题,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规定个案随机抽取规则,规范合议庭评议的发言顺序;同时,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由人民陪审员四人与法官三人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是人民陪审员法的一大亮点,解释就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出了专门规范,其中具有重要特色的就是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制度。
解释规定,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由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往往是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这样的案件卷宗数,少的可能有十几本;卷宗多的可能几十本。案件事实是纷繁复杂的。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要厘清这些事实是非常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陪审员法规定了案件事实问题的清单制度,即在开庭审理前或者评议阶段,法官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梳理,并且列出清单,把清单提供给人民陪审员,以便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时有一个很好的指引或者方向。
姜启波表示,陪审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会知道这么多的事实,哪些事实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哪些事实是重要的问题,“这一制度是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创新,也是人民陪审员法的一个重大亮点。”
解释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工蚁